为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便利中外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1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1月16日《人民法院报》)
今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就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列出任务清单、画出时间图。3个多月后,最高法正式出台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规定》,回应了中外当事人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关系机制优化的期待。这对进一步便利中外当事人诉讼、平等高效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具有深远意义。
涉外民商事案件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需要与时俱进地优化管辖机制。近年来,我国司法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逐步优化。自2002年2月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将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收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后,2004年、2017年又相继出台相关司法政策,形成了以“特定管辖法院、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涉外民商事审判格局,为平等高效保护外商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然而,随着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上述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的动态调整,也逐渐暴露出中外当事人不能就近参加诉讼、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效率不高等弊端,难以完全满足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在此背景下,最高法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时出台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的司法解释,找准了高效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切入点。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势头不可逆转,平等高效保护外商合法权益,已是国际通行的司法惯例。这既要求司法在实体正义上实现对外商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又要求在程序正义上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予以优化。此番出台的《规定》,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同时明确了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具体类型。如此泾渭分明地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层级管辖,既有利于减轻中外当事人的诉累,又有利于通过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的下沉,构建起统一、稳定、可预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规则,其效果自然值得期待。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针对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涉外案件数量分布、涉外审判力量配备不均衡等问题,允许各地高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并层报最高法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基层法院、少数中级法院仍然实施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机制。这保持了前后管辖机制的衔接性,更有助于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在基层、中级和高级法院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职能定位,为从实质上化解涉外民商事纠纷、切实提高外商合法权益保护的司法效率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最高法出台的《规定》,进一步优化了涉外民商案件的管辖机制,较好满足了中外当事人尤其是外商与日俱增的司法需求。各级法院要以抓铁有痕的执着,将《规定》逐一落到实处,促其真正释放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满满正能量。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