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签名不是我的,我都没听说过这回事。”小区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所有,每一笔支出都应公开。最近,南京市建邺区苏建豪庭小区许多业主发现,自己“被签名同意”的一项小区路灯改造工程,造价约48万元,且小区物业申请动用了维修资金支付这笔工程款。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小区业主 我的签名被冒用了!
10月30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来到位于南京市建邺区的苏建豪庭小区。业主徐女士告诉记者,最近,小区内进行了一些施工,新建了一些庭院灯。小区居民本来觉得是一件好事,但最近有居民在小区群里发了一条链接,让群里居民“炸了锅”。
徐女士称,这条链接来自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网。链接内容是《建邺区苏建豪庭小区道路路灯改造首款公示》,链接中有工程合同、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结果汇总等资料。
徐女士一看,里面赫然出现了上百位业主的签名,表示同意动用维修资金进行路灯改造。徐女士仔细一看,这里面还有自己的签名,可是自己压根没听说这事,也没签过字。
自己的签名被冒用,徐女士越想越觉得奇怪,于是问了周边几位邻居,得到了相同的答复。“我住在11栋。”2007年就搬进该小区的沈先生告诉记者,他之前完全没有听过小区要进行路灯改造,也没有看到公示。沈先生气愤地说,这张业主汇总表上有自己的签字,可是自己都没听过这项目,也没签过字,甚至表格上自己的号码都是错误的。
家住小区5栋的谢先生明确向记者表示,在这张表格上,他也被冒用签名。“家里长期没人,物业也没有上门询问,因此不可能得到自己真实的签名。”谢先生说,他已经在把房子过户到妻子名下,也就是说这套房的业主根本不是他,但是在相应的房号后还是出现自己的名字,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这个文件就是物业造假了。
居民质疑 工程不透明、造价太贵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登录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网,找到了《建邺区苏建豪庭小区道路路灯改造首款公示》相关内容。记者发现,在《苏建豪庭小区道路路灯改造工程》合同中,这是南通子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和江苏邦平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合同,施工内容为根据小区现场情况设置46盏庭院灯、18盏路灯,合同价格为477292.78元。
有小区居民告诉记者,目前,小区安装这样的庭院灯,最贵也就一两千元。按照合同价格和内容,平均每盏灯造价达近7500元,实在太贵了,这里面会不会有猫腻呢?
按照相关规定,该项目需要招标,相关内容需要向业主公示。记者在小区里走访了一圈,并未见到相关内容的公示。小区居民也纷纷表示,没有公示,也没有被告知相关内容。然而《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表决结果汇总公示》中写明,苏建豪庭小区道路路灯改造工程拟使用维修资金。
物业方面 保安做的有瑕疵,下回会注意
这一份《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结果汇总》究竟从何而来呢?10月31日一早,记者再次来到苏建豪庭小区。该小区物业为南通子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物业办公室,物业主任于龙祥告诉记者,目前这个项目的施工已经完成,而施工的初衷是因为许多小区居民投诉称,小区照明设备老化,照明效果不理想,于是南京分公司经过总公司即南通子瑜物业推进,找到这家施工方,并进行相应施工。
于龙祥告诉记者,小区居民质疑签字的事情,是因为保安工作人员做的不妥。因为物业工作人员人手有限,就把这项工作委托给小区保安。当时,要求保安挨家挨户必须上门。不久后,签字材料就收上来了。“原以为这项工作顺利做完了,没想到事情竟然变成这样。”于龙祥称,他听说这事后,还专门问了保安相关情况,后来了解到,涉事的一些保安早就辞职了。
至于施工的公示情况,于龙祥回复,也公示了,但是小区里没有地方适合张贴这些材料,于是就在物业办公室里公示了。但是,记者在办公室内并未找到公司材料。“对于每盏路灯造价多少钱,我也搞不清楚。”于龙祥称,反正工程造价就是合同上的价格。
于龙祥表示,这个事情原本出发点是好的,想为小区居民做点事实,但是过程中确实有瑕疵。目前,工程款都是施工方先行垫付的,维修资金仅到位了11万。如果居民觉得不满意,可以进行重新审核。
相关部门 无法鉴别签名真伪
那么,这项施工是否能申请维修资金,面对居民的质疑,维修资金又该如何拨付呢?10月31日,记者来到建邺区维修资金办公室,但并未联系到相关人员。随后,记者又多次致电该办公室,均没有得到相应答复。
记者了解到,小区居民已分批次向建邺区维修资金办公室反映该情况,该单位杨科长回复居民称,该单位没有鉴别签名是否真实的职能,当持有异议居民数量达到一定量时,相关部门将启动相关调查。
律师观点 伪造签名,违反行政法规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说,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小区物业伪造业主签名,申请动用维修资金,显然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蓝天彬律师说,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蓝天彬律师说,业主碰到该事件,可以向房产局投诉,可以要求严肃处理物业公司,同时也要求审计,要求重新核算工程造价。
在采访中,让记者感到疑惑的是,维修资金明明是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其申请和使用应该非常严谨。但是物业公司“作假”后,竟然顺利申请到了维修资金。那么,维修资金的申请材料究竟有没有相关单位进行审核,业主的维修资金究竟谁来守护呢?扬子晚报将持续关注此事。
文/季宇轩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