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生产及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食品安全情况稳中向好。同时要看到,我国食品安全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显性与潜在风险,如微生物和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影响也逐渐显现。特别是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如何更好地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已成为舆论关注的新热点。
企业是食品安全治理的主体,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内因与根本。《规定》从健全企业责任体系、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履职保障措施、完善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等等。
进一步明确这些规定,对于督促企业全面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指导价值。
以往的大量案例表明,一些企业存在对食品安全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当,隐患排查不细致不全面、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等现象,值得引起高度警惕。“针尖大的窟窿能漏过斗大的风”,食品问题再小也是大问题。《规定》明确,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企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安全工作机制——由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由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排查风险、分析研判、解决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工作汇报,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这就要求相关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力度,尽快构建起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日常抓、抓日常”的动态管理机制,盯紧每一个“小隐患”“小漏洞”, 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牢牢把握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的主动权。
大量事实表明,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发生,与一些企业生产经营者逐利心态过强、法律观念淡薄、从业人员按章操作意识弱、自检能力不足等有很大关系。因此,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能光靠企业自觉,还需强化监管执法,让法律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规定》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显然,上述规定对企业主体责任“悬空”、落实缺位等现象亮出了红牌、划明了红线。与此同时,在如何提升监督检查质效,及时、准确把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方面,对职能部门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
食品安全工作永远在路上。各地应坚决把食品安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积极践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细化明确监管责任,深入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规定》,以案释法、以儆效尤,教育引导广大食品企业自觉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将食品安全治理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文/北京青年报特约评论员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