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黄某在工作时感觉不舒服,交接工作后表示未完成工作可在家继续完成。请假回家后,当晚他因喘不上气被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病发时黄某靠在椅背上,手上抓着工作材料,监控显示他离开单位时也拿着纸质材料。人社局认为,黄某病发时并非在工作岗位上,故不予认定工伤。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不服上诉,近日,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员工下班后在家继续加班完成工作,或者线上办公、网络办公、居家办公的现象并不鲜见。甚至因受疫情的影响,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工作和生活方式。而居家办公时遭遇“工伤事件”能否被顺利地认定为工伤,显然是不得不面对的紧迫和重要议题。司法机关果断坚定地实事求是,将居家办公猝死认定为工伤的做法,体现了权责对等,有力地维护了劳动正当权益。
所谓工伤主要指“因工负伤”,即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将获得相应的待遇保障,这是对劳动者进行优抚和保护的应有之义,也是现代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具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的,视同工伤。
故而,员工居家办公时猝死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无疑是一个不得不重视和考量的问题。对此应该看到,员工居家办公的主要内涵是办公,而非居家,即劳动者首先是在工作,其次才是居家。即在工作状态下,家是员工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所,而非员工下班回家休息的场所。不能因为是在家中这一特殊场所,就否定员工工作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何况,自从有了电话、网络之后,员工下班之后依然应通过微信、钉钉、电话等方式随时服从单位主管的指使召唤,进入工作状态,不会因为下班了就敢于理直气壮地拒绝工作,单位也不会因为员工下班了就不再向其发送指令。
也即,哪怕已经下班了,只要员工是在履行用人单位的指令而工作,就应视为其处于工作时间、工作状态、工作岗位。这既符合互联网时代工作场所、工作状态的特定内涵,也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试想,如果员工下班后无法拒绝用人单位的工作指令,当接受指令工作时猝死又无法获得工伤待遇,显然极其不公平、不人道,也超出了正常人的预判、认知和逻辑,更是对公平正义的戕害。
具体到本次事件中,虽然员工因不舒服请假,但其表示可以居家继续完成未完成的工作时,单位也未明确拒绝,故显然不宜否认其居家工作所应享有的权利。令人欣慰的是,司法机关最终否定了劳动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成为劳动者权益的坚实维护者。
长远来看,在居家线上办公可能成为常态的背景下,淡化工作场所的原有内涵也是大势所趋。只要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所,无论是在家中还是在地铁、火车上,都应认定为工作场所,不能因为员工的身体没有在单位加以否定。如此方可真正地、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正当、合法权益,不能让其陷入无法拒绝居家办公,却不能获得应有保障的困境中。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