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某小区居民在小区内强装地锁,结果引发邻里纠纷。据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消息,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限期拆除其安装在某小区的地锁。被告对该判决不服,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停车便利,被告李某在小区内其所购买的车库门前空地及所在楼栋之间的道路上安装两个地锁,原告认为被告加装地锁的位置位于小区公共区域,此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其安装的地锁。
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则认为,原告所有的房屋为1栋临街门面,该门面距离其安装的地锁位置有较远距离,被告安装的地锁不会妨害原告出行;原告所有的房屋为商业性质的临街门面,原告不是小区的业主,不享有业主的权利;该小区自交房起已有十余年,设计的停车位较少,加上物业管理不规范,外来的车辆长期占用小区内的空地停车,导致业主日常的停车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安装地锁也是无奈之举。
为查清案件事实,该案承办法官到某小区实地勘察,了解到该小区正处在新旧物业交接的过程中,小区内只划有少量停车位,大部分车辆均不规范地停放在道路两侧及空地上。小区其他居民也表示,为了停车便利,不少业主在小区内装地锁,人人都抱着“你停我就不能停”的心思,进一步加剧了小区的停车难。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在行使共有权时,应依据共有部分的性质及用途合法合理行使,不得将共有部分据为己有或影响其他业主使用,被告李麟擅自在小区公共部分安装地锁,其行为显然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限期拆除其安装在某小区的地锁。
被告对该判决不服,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复合性不动产所有权,由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三者的结合。
业主对其专有的部分享有独立排他使用的权利,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整体享有的不可分割的权利,该权利亦不以共有部分距离业主专有部分的距离进行区分,也就是全体业主均可以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主张权利。就权利主体而言,无论是住宅性质的房屋、还是商用性质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均为该建筑物的业主,应当平等地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停车难是如今诸多老小区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很多小区通过物业管理、小区改造等方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业主停车压力,而私装地锁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加剧邻里矛盾。
实习生 王东兰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