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内,人们正在排队,一大一小两只宠物狗突然“掐起架”来,其中小狗受伤严重住院,由此引发了一场赔偿纷争。大狗主人认为,“掐架”是小狗先行挑衅,自己不应该赔偿,之后还将小狗主人的微信拉黑。无奈之下,小狗主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6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事发地为公众场所,两狗主人均应对其管理的犬只具有高度注意义务,但双方均疏于管理,使犬只未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最终导致撕咬事件发生。根据责任划分,大狗主人赔偿小狗主人损失3174.76元。
诉讼
两只宠物狗打架
狗主人因医疗费闹上法庭
四川省鹧鸪山滑雪场因允许宠物进场滑雪而成为很多养宠人喜爱的“打卡地”。2021年12月11日下午,游客罗女士牵着一只雪纳瑞正在景区大厅排队领取滑雪装备,雪纳瑞在看到游客邓先生牵着的金毛后情绪兴奋,疯玩起来。
玩着玩着,两只狗却突然变脸“掐起架”来,罗女士和邓先生见状立即制止,将两只狗分开,但由于体型悬殊,小狗雪纳瑞受伤。
事发后,邓先生的女友表示愿意赔偿,并与罗女士互加微信。第二天下午,经成都某宠物医院诊断,小狗雪纳瑞左侧臀部被咬伤,需住院治疗7天,共产生医疗费6300余元。
然而当罗女士将医疗费、误工费、过路费等账单发给邓先生的女友时,却发现自己已被拉黑。罗女士几经周折找到邓先生,邓先生也明确拒绝赔偿。
对此,罗女士认为,“雪纳瑞只有10斤,但金毛却有80多斤,在这样明显的体型悬殊下,肯定是我家的小狗吃亏,受伤严重!”气不打一处来的罗女士随后诉至法院,要求邓先生赔偿医疗费及其滑雪损失费等共计9000余元。
判决
双方饲养人均有疏忽责任
大狗主人被判赔偿三千余元
对于罗女士要求赔偿的诉求,邓先生认为,虽然他饲养的金毛将雪纳瑞咬伤是事实,但事发是罗女士的雪纳瑞未牵狗绳、主动挑衅攻击金毛所致。同时,邓先生还提到,雪纳瑞受伤后,罗女士第二天才带回成都的宠物医院进行治疗,对于伤情的扩大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他不认可这笔赔偿。
彭州市法院审理认为,邓先生饲养的犬只造成罗女士饲养的犬只受伤,邓先生作为加害犬只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法律确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及证据予以确定。
因此,法院对雪纳瑞产生的医疗费予以确认,但对罗女士主张的滑雪费、住宿费等其他各项主张,“由于这些费用并非本次纠纷产生的合理损失,并且罗女士不能证明费用的产生与本次纠纷有必然关联”,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邓先生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应结合事发起因、事发地点、饲养人的注意义务及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综合评判。针对该案,事发地为公众场所,罗女士与邓先生均应对其管理的犬只具有高度注意义务,但双方均疏于管理,使犬只未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最终导致撕咬事件发生。
事发后,罗女士未及时将犬只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治疗,而是于次日下午送医,对损害后果的扩大也有一定责任,因此罗女士也有过失,应减轻邓先生的责任。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法院认为酌情减轻邓先生50%的责任较为适宜。最终,法院判决大狗主人赔偿小狗主人损失3174.76元。
说法
饲养动物侵权
一般情形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承办该案的法官马丹表示,在发生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饲养动物侵权一般情形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则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但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种情况下动物饲养人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官提醒,个人在养犬的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养犬管理,严禁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在携犬出户时,尤其应注意将犬只装入犬笼,或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并及时制止犬吠和攻击行人的行为。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