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县是清代地方政权的基层组织,其长官知州或知县的职责,是“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振贫,讨滑除奸,兴养立教”,举凡一州一县的钱粮赋税、经济发展、治安维护、教育兴学及断狱理讼等,都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其中司法职能又是很重要的,发生在州县的户婚田土等民事案件及应判处笞杖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也皆由知州知县全权审理。
一般来说,知州知县们在公堂上要处理的,主要是发生在民间的各种民事或刑事的纠纷或冲突。不过,从美国历史学者白瑞德的《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著作中所运用的清代巴县档案中的史料来看,发生在县衙里的“公务员”即吏役们之间的纷争,有时候也会提交给知州知县们加以解决。这些纷争涉及吏役的招募、职务的晋升、工作任务也即承办案件的分派等,而对这些争端的解决,则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且行之有效的惯例或曰非正式制度。
知州知县这些“政务员”们的产生,是由上级任命的。那么县衙里的一般办事人员是如何产生的呢?要取得清代县衙里的“书吏”这份差事,须经过保举这样的程序。白瑞德通过对清代巴县档案的研究发现,要想在巴县衙门中谋得一份小书、帮书或经书的工作,“首先需要取得现任的典吏或经书们的联名举荐,尤其是该班典吏的保举”,按照朝廷法令的要求,所有的书吏均须提供身份证明,以及由其原籍所在地的邻佑亲族出具担保其身份属实的甘结,这大概是在没有居民身份证时代的一种证明“张三是张三”的方法。
从程序上看,要想被录用为某房卯册上登有其名的经书或小书,也必须得到知县的首肯,但在实践中却很少有知县过问对新人的保举事宜,也就是说,在县衙书吏的招募上,违反正式规定的做法通常并不会引发纷争,而那些非正式的规费收取反而会成为引起人们争执的堂而皇之的理由。比如,由于招募新成员的权力,主要掌握在县衙各班的典吏手中,这些典吏会向其所在房内的新成员收取参费,虽然这些钱在名义上被用来贴补各房的办公经费,实际上这笔钱即是该典吏愿意保举某位新成员的酬金,换句话说,招收新成员是典吏们增加自己收入的一条门径。
当某典吏将原来的书吏赶出衙门,然后安排他们自己保举的人填补这些腾出来的位置时,就会引起典吏之间的纷争,这类纷争一般会提交给知县,由其做出裁决。当然,有时候也会有一些“实质性”的指控,比如某房内的典吏会控告某经书的位置纯粹是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而该经书“既没有经过足够的历练,也欠缺在衙门办理公务所需的各种知识”,没有专业的技能,却把持了刑房等专业要求较高的岗位,等等。这类衙门工作人员招聘中的纷争,实质上是一种牟利的机会的争夺。
如果说古代的衙门与当代机关中有什么一以贯之的传统的话,“论资排辈”应该算是其中之一。在清代县衙的各房,也有这样一个内部的排序,“被记载在各房书吏名册上的所有名字,都是按照他们在该房内部的级别高低进行排序的”。高级别的书吏相比那些低级别的书吏,通常会享有更多的特权,例如当典吏告假暂时离开衙门时,则由该房内排名次之的书吏在此期间代为保管卷宗与印信。此外,这种排序还决定了各房内那些排名在第一或第二的经书,当该房典吏之位出缺时,由其负责该房的所有事务,同时,排名靠前的书吏,享有某种程度上的地位和权威。由于书吏们在各房内的排名,与他们能否成为一名“掌管着待承办案件的分派、所在房内各种费用的开销、对下属的内部惩戒,以及招募新的书吏”这样一种具有实质性权力的典吏直接挂钩,所以,当典吏职位出缺后由谁来接充就很容易引起纷争。在巴县档案中,提交到知县手中的这类“排名”纷争的案例就有不少。
清代的知县们还须处理衙门内部各房之间对承办案件的争夺战,这是从办案过程中收取案费这一机制所衍生的必然结果。
在清代县衙中,涉及上述人员招聘、衙门内部的排名晋升及案件分派的争端,更多是由各房内长期形成的自治性“房规”来规制和解决的。这些房规,由所有的书吏共同商议形成;而当争端发生时,则由各房典吏们共同组成的议事会议进行调停;所形成的内部惩戒方式也颇具特色,“可能是交纳一笔罚金,抑或更常见的是由那名被大家认为违反了惯例性程序的书吏做东摆上几桌酒席,邀请该房所有的成员都来参加”。即便是最后不得已将纷争上呈到知县那里,知县的堂审也会在尊重并认同这些房规的基础上做出裁决。
这种“办公室”里的纷争解决机制,在一个“铁打的衙门,流水的知县”体制中,发挥着维持和稳定地方秩序的作用。或许可以说,某个州县的发展并不取决于是否有个好的父母官,而是取决于是否有一支较为稳定的、专业性较强的书吏队伍。
文/马建红(法学博士)
漫画/陈彬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