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共谋后,35岁的上海男子戴某在境外采购的过程中,委托“水客”将所购钻石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携带入境,1年半里,共走私钻石352颗,从中偷逃应缴税额180万元……
今年3月,戴某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三年,并罚款110万元。4月1日,潇湘晨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了这起走私案。
35岁男子戴某是上海杨浦区人,大专文化程度。2022年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指控戴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起公诉。同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间,戴某经与他人共谋后,在自境外采购钻石的过程中,自行委托或由外商委托“水客”将所购钻石,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携带入境,用于销售牟利。
经上海浦江海关计核,戴某采用上述方式走私钻石共计352颗,从中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807,433.4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1年8月31日,侦查机关接线索后开展调查,戴某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同日,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尚未销售的31颗涉案钻石。
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戴某的辩护人均无异议,认为戴某因追求更快进口才实施走私行为,且通过合法途径进口钻石的综合税率仅为4%,其走私钻石的主观恶性和实质社会危害性均低于其他走私行为。
2022年3月1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经与他人共谋后,通过“水客”走私钻石入境,从中偷逃应缴税额达18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戴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于庭前缴纳部分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故依法判决,戴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钻石及供犯罪所用的电脑、手机等予以没收。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