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康美案宣判,公司5名曾任或现任的独立董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合计赔偿金额最高约3.69亿元。独董承担连带责任此前并没有先例,康美案的判决结果对国内独董生态的重塑而言是一个重要起点。
记者注意到,去年11月以来,A股上市公司独董出现离职潮,同一时期,上市公司为独董涨薪的案例屡见不鲜,独董在议案表决时投下反对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系列迹象都显示出国内的独董生态正在发生变化。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独董制度借鉴了英美市场经验,但中国的市场经济又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有自身特点,因此,制度落地效果因企业而异。赵锡军认为,中国正处在制度建设的关键期,未来应走自己的路,包括独董制度在内的公司治理要体现国情特点,博采众长创建适合于中国的公司治理安排。
国内独董生态改变
康美案中独立董事因履职不力承担巨额连带责任的影响仍在发酵,表现之一是引发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离职潮。去年11月以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离职事件有所增加。
记者以“独立董事辞职”、“独立董事离职”为关键词检索,在去年11月至今的2个半月时间里,共检索到155条相关信息。作为对比,去年8月至10月的3个月里,相关信息检索到119条;去年5月至7月,相关信息检索到116条。
与独董离职潮一同出现的是上市公司为独董涨薪,这类情况也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去年11月以来,已有陕西建工、太极集团、虹软科技、钢研纳克、三德科技、东方通信等十余家上市公司公告称将调整独董津贴。
不过,上市公司独董津贴调整的幅度并不一致,调整幅度较大的如太极集团,拟将独董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6万元(税后)调整为16万元(税前);钢研纳克由每人每年6万元(含税)调整为12万元(含税);东方通信由每人每年5万元(税前)调整为9万元(税前)。
独董薪酬调整幅度较小的公司如虹软科技,拟将独董津贴由8万元/年(含税)调整为10万/年(含税);三德科技独董津贴拟由6万元/年(含税)调整为7.5万元/年(含税);睿昂基因拟将独董津贴标准由每人税前6万元/年调整为税前8万元/年。
记者注意到,随着康美案落幕,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议案表决时投反对票的情况也在增多。在去年12月31日召开的爱迪尔董事会上,审议了一项《关于确定其他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然而,这项议案却遭遇独立董事反对。
爱迪尔独立董事曹子睿的反对理由有两点:一是非独立董事没有在公司任职的,工资标准参照独董薪酬标准,按9.6万/年,平均到每月发放;二是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工资标准参照独董薪酬标准,若职位工资高于独立董事工资标准每年9.6万的,则就高不就低发放。
另外一个典型案例来自于ST光一,公司控股股东光一投资计划提请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关于罢免周卫东先生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该议案最终并未获得董事会同意。
在该案例中,2名董事和2名非独立董事投下反对票。其中,当事人、独立董事周卫东给出的反对理由里提到,控股股东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期间提出罢免独立董事,涉嫌滥用股权优势排除异己,掩盖其已发生或将可能继续发生的侵占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过,从后续情况来看,周卫东已于去年11月24日主动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投反对票往往意味着一种免责声明,那么独董在相关议案表决中弃权是否也具备相同效力呢?1月12日,上交所发布了对ST榕泰及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决定,公司及15名责任人被上交所纪律处分,其中4名独立董事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在ST榕泰的案例中,上交所认定,时任独立董事李某某虽对ST榕泰2019年年度报告投弃权票,但仍签字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未对具体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不能以此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谈及独董生态中的上述转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向记者表示,独董话语权提高,且积极作为,说明独董制度正在走向良性,逐渐开始发挥应有的作用,但现阶段距离理想状态依然还有很大距离。“独董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是几个案件中都对不作为、乱作为的独董做出了严厉的处罚,从而起到了震慑作用,让整个独董行业开始去伪存真。”
未来如何更好履职?
“中国的独董制度借鉴了英美市场的经验,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也面对各种各样的争议。”赵锡军向记者表示,制度赋予了独董一定的权力、责任与义务,但因中国独特的市场环境、文化背景以及法律要求,在实践中,独董制度是否完全按照规则设计执行到位就因企业而异。
从事资本市场研究的学者通过对比研究发现,国内的独董在行使投票权利时否决少、赞成多,这是与英美市场很重要的一个不同点。赞成票投得多是否意味着独立董事在独立性上还有不足,是否意味着独董没有真正发挥制度赋予的使命?
赵锡军表示,针对这一情况,还需要辩证看待。“有的观点认为,投赞成票多并不代表独董没有发挥独立性,因为不同国家沟通方式及达成一致的方式不一样,中国采取民主协商方式,例如,某项议案投票前,提议一方会跟独董事先沟通,如果暂时没有达成一致就不上会。”
赵锡军还提到,如果没有独董制度的安排,任何决定都由大股东做主,那么,大股东提出任何议案都是有可能的;在独董制度的约束下,大股东提出某项议案时就会有所考虑,比如,需要考虑独董的态度。“这样一来,有些不合理的议案就可能因为独董制度的存在而规避掉。”
记者注意到,1月初,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根据证监会的表态,本次修订主要解决了三方面问题:一是对原有内容统一编排和改写,增强规则的实用性;二是修改规则之间不一致的内容;三是吸纳散落别处的规则内容。业内普遍认为,新公布的独立董事规则统一了与其他文件中的差异,对独董制度的理解更为顺畅。
当然,业内也有一些探讨,例如独立董事应该兼职还是专职,以及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在独董任期内解除独董职务等,正如ST光一的案例。
“独董规则强调了独董的独立性,但是对独董的专业性要求还有提升空间,尤其是独立董事是兼职还是专职的问题上,个人认为专职有利于独立董事参与到企业经营中来,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盘和林向记者表示。
不过,盘和林也指出,当前相关专业人才短缺,可能会限制独立董事数量的增长,如果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数量达不到一定水平,则有可能导致独立董事话语权下降。他认为,可以考虑退休返聘等方式,增加人才供给。
针对这一问题,赵锡军给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独立董事如果采用专职的方式就跟非独立董事没有太大差别了,一定程度上与大股东的绑定关系会更深。“独立董事不管是专职还是兼职,按照相关规定,独立董事服务于上市公司要投入充分的时间精力,要对公司足够了解,要有专业的判断,如果可以做到这样就足够了。”
实际上,从康美案之后的独董离职潮、涨薪以及反对意见增加等情况来看,国内独董生态正在发生转变。赵锡军认为,康美案中独董承担连带责任是一个重要判例,对独董制度的完善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目前处在制度建设关键期,未来还是要走自己的路,公司治理要有我们的特点,体现基础经济结构、文化内涵,博采众长创建适合于中国的公司治理安排。”
针对独立董事如何更好履职,盘和林提出三点建议:一、要提高独董的权威性,既要有权利,也要有能力,更要有时间,专业度要提升;二、要强调独董的独立性,尤其是提名上应该由非实控人的其他方来提名,比如可以独董推荐独董,工资由股东大会确定,但是要设置一定的刚性标准;三、要完善小股东起诉追责体系,要有处罚,对于独董不履职的行为要予以打击。
来源/证券时报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