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该省法院审理类个人破产案的试点情况,同时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下文简称《解答》,规范相关案件的审理流程和解决方案。作为国内率先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的省份,目前,该省试点法院已受理此类案件170件,23名债务人因不符合条件驳回申请,67名债务人得到免责,一批“诚实而不幸”的个人获得了重新创业的机会。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褚红军介绍,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苏在全国率先展开了“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的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目前已确定南京、苏州、徐州3个市两级法院和无锡锡山、镇江京口、南通海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海州等6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截至2021年11月底,试点法院已受理此类案件170件,已结案117件。其中,23名债务人因不符合条件驳回申请,67名债务人得到免责,清偿债务1700余万元。”
“开展该项试点工作,既有利于消除诚信创业者的后顾之忧,保护创业积极性,从而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也有助于让江苏省历史累积的逾160万件‘执行不能’案件中的一部分彻底退出执行程序,减少无效执行,减轻社会保障负担。”不过,褚红军也坦言,中国目前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此试点工作需严格遵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该省法院主要依托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和解制度与参与分配制度,结合财产调查、失信惩戒等制度,借鉴吸收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等制度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的免责考察期等制度,作为制定试点办法和本解答的依据,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
褚红军告诉记者,针对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免责程序等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审理法官注意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选择实践效果较好的方案;同时,将“执行转破产”作为试点工作的基本思路,注重执行程序与类个人破产程序的衔接与相互转换。
“我们的试点工作要求充分尊重基层实践,比如说,将企业破产制度简单套用于类个人破产,将带来受理门槛过高、当事人负担过重、效率难以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解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就对相关程序提出了较企业破产更为简便快捷的方案。”褚红军介绍,此外,依循“宽进严出”的原则,对于类个人破产程序的受理条件适度从宽,鼓励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但对申请免除被执行人剩余债务的,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二是经过免责考察期。“人民法院将对是否符合条件予以严格审查,切实防范民众关注的‘假破产、真逃债’现象。”
文/记者 申冉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