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看,12月3日,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何德平函告,获悉何德平于2021年12月2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5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证监会表示,何德平及其他四位当事人涉嫌控制账户组交易“新美星”股价,以便何德平所持“新美星”限售股于2019年4月26日解禁后能够获得好的回报。账户组具备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自2018年9月26日开始持续大量买入“新美星”,至2019年2月28日期末持股量为期初持股量的38.71倍,持股显著增加。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累计上涨12.57%。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账户组集中拉台“新美星”,期末持股量较期初增加124.23%,持股量涨幅较大。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累计上涨36.46%。
2019年4月4日至6月26日,账户组集中卖出“新美星”。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下跌13.36%。
证监会指出,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还多次实施盘中拉抬和对倒,并反向卖出获利的行为。
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新美星”股价上涨33.11%。在此期间,经测算,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新美星”,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盈利4783.55万元。
此外,证监会还指出了何德平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相关情况。
具体来看,在新美星2016年4月上市前,上海海得泽广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代何德平及有关当事人持有新美星80万股股份,占新美星上市时总股本的1%。上市后,该部分股票继续由海得泽广代持,海得泽广自2017年12月19日开始减持新美星股票,至2018年12月27日减持完毕。
证监会认为,何德平及其他四位当事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何德平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如实告知上市公司有关持股情况,导致新美星在相关公告中均未披露相关情况,何德平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对此,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何德平及其他四位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783.55万元,并处以约1.44亿元罚款,其中,何德平及其中一位当事人承担50%罚款,即7175.33万元;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何德平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对此,新美星表示,上述拟处罚决定仅涉及何德平先生个人,不涉及公司资金,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活动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新美星此前发布三季报称,2021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19亿元,同比增长2.87%,归母净利润3928.59万元,同比增长22.16%。第三季度,营业收入1.52亿元,同比下降9.97%;归母净利润990.73万元,同比增长8.7%。
截至今年三季度末,何德平直接持有公司约9398.94万股,持股比例为31.7%。同时,何德平还持有建水县德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54.5%的股份。
公开信息显示,新美星是一家为液态产品智能工厂集成解决方案的股份制上市公司。截至目前,其股价为6.45元,总市值19.12亿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