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在超市赊账27.9万获刑7年,原来他这样干的
潇湘晨报
2021-12-05 17:40
葛先生在嘉兴海宁经营着一家超市,小区住户朱某时不时来买点东西,两人便渐渐熟了起来。今年2月,朱某称自己所在的公司接待客户需要大量烟酒,询问葛先生是否可以先供货、后付款,最迟半个月可以结账,并提供了公司的开票信息。
想到朱某妻子就是自己的邻居,出于对朱某的信任,葛先生同意朱某拿走了数十条香烟,并开具了发票。此后,朱某隔三差五便到超市进行“采购”,共赊账购得利群等品牌高档香烟数十条,茅台、五粮液等高档白酒数十瓶及张裕窖藏红酒等物,共计价值27.9万余元。
面对葛先生的催账,朱某一直以“领导审批、财务审核”为由拖欠货款。起了疑心的葛先生来到朱某家中询问情况,才知道朱某已经离婚,公司也早就离职了,还欠了许多债。葛先生连忙报警。
原来,朱某用赊账的方式从葛先生的超市骗取烟酒后又出售给他人,赃款已经被其挥霍。除了葛先生外,朱某还在去年10月谎称要购买“手机”,以钱不够为由,向公司的同事吴某骗取“借款”1.8万余元,至今未归还。
海宁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9.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处朱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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