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10条应当是反映了当下大多数人对性骚扰行为所分享的价值共识,对于还没能凝聚足够共识的,就不能只把少部分人的价值取向体现出来。”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做客“法治湃”沙龙时接受北青-北京头条采访,围绕性骚扰立法等话题畅谈观点。
1972年6月生的王轶深耕民法学近30年,先后出版了《物权变动论》《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等学术专著,曾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专家建议稿起草工作,全程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对于性骚扰立法,王轶认为,尚有未尽之言,待凝聚共识。
王轶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在人格权编专家建议稿起草过程中,王利明老师主张要有专门的条文回应性骚扰问题。从现在确立的规则来看,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第1010条分成了两款,第一款主要是明确了对实施性骚扰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并对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作出了相应规定。
在构成要件中,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特别强调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这一点在判断实施性骚扰行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是至关重要的;另一方面就是相对比较详细列举了实施性骚扰行为的方式。
第二款则着眼于预防,把现实生活中比较容易发生性骚扰行为的场所,像机关、学校、企业等明确列举出来,并对如何有效预防、有效制止性骚扰行为等作出了相对比较明确的回应。可以说,民法典第1010条应当是反映了当下大多数人对性骚扰行为所分享的价值共识。
虽然民法典明确界定了有关性骚扰的法律问题,但王轶直言,何谓性骚扰仍未达成共识。“在关于性骚扰民事责任承担、预防性骚扰的规定上,还有很多未尽之言,还有很多不够明晰和具体的地方。”
王轶表示,不仅是第1010条,民法典上还有相当多的地方,也存在着同样问题,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跟我们当下所分享的价值共识的程度有关。“回到性骚扰的问题上,我们凝聚了一定程度的共识,这些共识通过法律条文体现出来了,对于还没能凝聚足够共识的,就不能只把少部分人的价值取向体现出来。”
另一方面,中国的哲学传统中有一个富有特色的智慧。是面对一件事情,有“不说”的智慧。意思是说,对于任何一件事情说明白一定都是有边界的,如果超出了可说的边界,还要去说,这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
王轶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类似性骚扰的问题,更多的价值共识不是说出来的,而是在面对、处理具体个案的过程中,再去凝聚具体的价值共识,是做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民法典第1010条只写到如今的程度。”
实习生 那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