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据深圳中院消息,深圳出台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后,个人破产的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均已诞生首案。法官认为,这也意味着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可以获得经济“重生”的机会。
案例丨个人破产可依法申请清算、重整与和解
35岁的深圳市民梁先生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没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他的银行债务越垒越高且无力全部偿还。7月19日,他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法院批准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这是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我国境内个人破产重组首案。
呼某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住房偿还债务,仍负债100余万元。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至呼某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呼某案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同年10月,深圳个人破产和解首案办结。76岁的债务人因二十多年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一笔数额较大的公司经营性贷款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未能全额清偿。由于该债务人的主要收入为养老金以及民政部门发放的高龄津贴,一直由执行法院依法扣划执行款项后,按月划转生活保障费。
截至该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债权人平安银行申报了债权。经审核确认,债权额为970379.73元。债务人在管理人的协助下,经与债权人初步协商,达成和解方案:债务人履行5.2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
政策丨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 给债务人经济“重生”机会
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条例共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条例实施后,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
其中,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债务人无财产管理权,对个人信用和营业事务影响最大,行为限制最严格;债务人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职业所需的有限财产,如适量现金、衣物、必要的家用电器和文具书籍,其余财产如全部不动产、机动车等均由管理人接管。
相比之下,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有未来可预期的收入,可能实现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财产,债务人经授权可以继续保留营业事务;出席债权人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和解则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法院仅对和解过程的规范性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委托和解期限内,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
条例实施后,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呼某案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截至10月底,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812件。
“个人破产制度给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上‘重生’的机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
解读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和地区 都有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孟建英律师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第21条、23条等相关条款,如债务人呼某,在被宣告个人破产后,将进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考验期。呼某在考验期限内,需要继续遵守“条例”关于破产债务人限制行为义务,除依法保留的豁免财产以外,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经过考察期,确实“诚实而不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免除未清偿债务。如呼某在考验期内,经济状况好转,清偿剩余债务,满足《条例》第10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考验期满,即提前届满。届时,如有未清偿债务,呼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偿的债务,具体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免除。
从国外的发展历程来看,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在个人破产制度。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台湾等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在英国,只要在没有欺诈行为的前提下,无法偿还债务的个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状态最长为12个月。在破产期结束后,破产人将被解除债务,不再对其破产债务承担责任。
在美国,当个人没有能力清偿债务时,就可以申请破产保护,随后债务人的大部分债务可以取消。法律规定有两种个人破产方式,第一种是资产清算,债务人除部分生活必需品外,其他资产全部会被拍卖处理。另一种是债务重组,即如果债务人有固定收入,可与债权人商量在三至五年内偿还债务。
在香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如果破产人在4年期间遵守有关规定,那么一般在破产日后4年,破产令便可自动解除。如果以前曾有过破产经历,则需5年。如果破产人没能与破产管理署或受托人充分合作,或遵守有关规定,其破产期最多可延长到8年。当破产令解除后,旧债就可以一笔勾销。
中国在建立市场化的破产制度过程中,先行制定了企业破产制度。因此,长期以来中国因缺少个人破产制度,而被认为只有“半部破产法”。2020年8月26日,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之际,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个人破产立法。《条例》的立法本意在于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上获得重生的机会,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更多财富,以偿还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虽然此前我国的其他地区也曾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方式开展了“个人破产”的探索,但截至目前只有深圳地区将“个人破产”上升到了法律制度的层面。
深圳再次以先行者的姿态,在中国率先就个人破产进行了立法,该《条例》不仅填补了我国境内自然人破产法律空白,也对今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