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会在法律保障下获得“重生”。11月9日,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发布的法院公开文书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1月8日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今年3月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此前,个人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呼某案是首宗法院裁定的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她也成为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
11月8日深圳中院正式裁定呼某破产
据了解,年近50的呼某,五年前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呼某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某以260万的价格卖掉自己的唯一住房,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创业失败后的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呼某表示,2016年出问题的时候,每个月的月供还贷就高达四五万,但还是一直在勉力维持。去年的疫情,让呼某的事业雪上加霜,“那段时间一点收入都没有,一下子就出现了逾期还款状态,所以导致今天的困境。”
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至呼某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
呼某将进入免责考察期
据悉,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将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某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呼某案件的破产管理人胡隽律师表示,管理人会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对呼某免责考察期内的财产和行为进行全面监管,也会结合财产收集的情况,按期向债权人进行会议通报,并向全体债权人进行财产分配。
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免责考察期既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恶意破产的出现。”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长期以来,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一直没有建立。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条例共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
在呼某申请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无财产管理权,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职业所需的有限财产,如适量现金、衣物、必要的家用电器和文具书籍,其余财产如全部不动产、机动车等均由管理人接管。该程序对个人信用和营业事务影响最大,行为限制最严格。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有未来可预期的收入,可能实现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财产,债务人经授权可以继续保留营业事务。根据规定,出席债权人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深圳今年已办结个人破产重整首案和个人破产和解首案
今年7月,深圳诞生个人破产重整首案。债务人是深圳一名产品结构工程师,拥有2项专利,2018年开始创业,但产品没有打开市场,又遭遇疫情,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最终,10家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总计约75万元的债务总额,债务人只需按计划三年还清所欠本金50多万元。期间,按深圳最低生活标准,豁免部分财产以保障债务人一家人基本生活。
和解程序则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法院仅对和解过程的规范性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委托和解期限内,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
今年10月,深圳个人破产和解首案办结。76岁的债务人因二十多年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一笔数额较大的公司经营性贷款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未能全额清偿,退休后,该债务人的主要收入为养老金以及民政部门发放的高龄津贴,由执行法院依法扣划执行款项后按月划转的生活保障费。
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债权人平安银行申报了债权。经审核确认,债权额为97万余元。综合债务人财产收入、债权债务情况、生活医疗需求以及家庭生活等情况,债务人在管理人的协助下,经与债权人初步协商,达成和解方案:债务人履行5.2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
曹启选介绍称,在此之前的重整、和解案件中,由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了合意,获得了债务上的缓、减、免,法律上为了鼓励他们继续努力还债,是不宣告他们破产的。所以呼某案是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产生的第一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