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盗窃前科的男子在担任饭店维修工期间,1个月偷了100瓶酒,涉案39万余元。11月3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东城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八年。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北京男子胡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饭店内盗窃飞天茅台酒96瓶、五粮液酒2瓶、京酒2瓶、茶叶4罐。经认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390086元。胡某于2020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部分被盗物品已扣押。
据工作人员介绍,胡某系北京饭店外聘的维修工,于2019年1月到岗,负责厨房设备的维修。2020年9月中下旬,因库房钥匙弄丢,胡某负责换了锁芯。但后来盘点库房时却发现丢了很多酒、茶等物品。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盗窃物品的是胡某,他用钥匙打开库房,出来时拎着的大包里明显有东西。2020年9月至10月间存在十余次往返库房盗窃、携带手提袋或推车运送被盗物品的情况。
胡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称,其在换锁芯之前私自配了1把库房钥匙,为了以后能进库房偷东西。2020年10月,其曾6次盗窃库房内的物品,每次都是趁员工下班后,用黑色大号垃圾袋和1个手提袋偷的。“偷来的酒其大部分卖了,一部分喝了”。
公诉机关认为胡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建议对胡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在庭审中,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部分事实不予认可,认为其只盗窃了2瓶京酒、2瓶五粮液、2桶茶叶,其卖的茅台酒不是其偷北京饭店的,是从安华城酒楼买的或者拿的,另2桶茶叶是餐厅的人送的,监控录像里的人不是他。胡某的指定辩护人对指控的盗窃罪罪名没有异议,但对盗窃的具体物品和数量的认定同意胡某的辩解,建议根据胡某认可的盗窃物品的价值予以量刑,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曾因盗窃受到刑罚处罚,其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部分赃物已起获,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胡某当庭辩解称监控视频中的人不是其本人、其未盗窃茅台酒及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胡某于案发前修理了库房锁芯、私自配备了钥匙,监控视频中往返库房盗窃的人与配钥匙的胡某体貌特征一致;从胡某处住起获的手提袋,与监控视频中往返库房盗窃的人使用的手提袋外观一致;北京饭店的多名工作人员指认往返库房盗窃的人是胡某;在案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胡某盗窃北京饭店茅台酒并销赃的事实。另,胡某当庭关于其中2桶茶叶系餐厅工作人员赠送的辩解, 亦与在案证据不符。
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责令胡某退赔388655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饭店。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