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吕是一家酒店后厨的员工,她到法院起诉称,自己在工作期间,厨师长杜某长期对自己讲“黄段子”,致使自己产生精神焦虑、抑郁等严重后果。小吕认为,杜某的行为已构成性骚扰,请求法院判决杜某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杜某赔偿小吕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杜某不服上诉。今年5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10月21日《工人日报》)
只是因为对女同事讲了“黄段子”,就构成性骚扰了吗?事实确实如此。《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杜某工作期间对原告小吕讲“黄段子”,是典型的“以言语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其被依法判决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合乎法律要求。
性骚扰是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丑恶现象,职场中的性骚扰显然危害社会文明。在《民法典》实施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性骚扰给出法律定义,且相关法条对性骚扰的惩治规定过于原则,以致实践中在对性骚扰进行界定时客观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正因如此,一些人便错误地认为,即使自己讲的“黄段子”口味再重,只要没有实施肢体上的骚扰行为,也算不上是性骚扰。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不仅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并规定言语上的骚扰也会构成性骚扰,从根本上解决了性骚扰定义模糊所导致的认定难问题。这一规定的最大意义在于,行为人通过低级庸俗有关性话题的言语挑逗他人,如果“违背了他人意愿”,同样也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将涉及性话题的言语挑逗纳入性骚扰的惩治范围,无疑更有利于精准打击各种性骚扰行为。
就本案而言,被告杜某在工作期间对原告小吕讲不堪入耳的“黄段子”,其利用性话题骚扰对方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虽然杜某辩解自己只是开玩笑,但以性话题对女性开过分的玩笑,本身就是对女性的不尊重。更何况原告小吕已对被告杜某讲的“黄段子”不堪忍受,并由此产生了精神焦虑和抑郁。杜某讲“黄段子”的行为,完全符合性骚扰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将其侵犯原告人格尊严的行为界定为性骚扰,并判决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是契合法理逻辑的应然之举,并无不妥。
因讲“黄段子”而被司法认定为性骚扰,进而被判决向受害人赔偿精神抚慰金,体现了法律对言语类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该案的这种判决结果,颠覆了部分人讲“黄段子”不构成性骚扰的错误认知,必能对社会产生以儆效尤的警示教育作用。在这种意义上,讲“黄段子”被认定为性骚扰,显然不失为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当前,职场性骚扰发生的概率较高,其中尤以讲“黄段子”方式实施性骚扰的行为较为普遍,更需要对包括言语方式在内的各种性骚扰行为严惩不贷。在依法反职场性骚扰任重道远的现实语境下,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结合讲“黄段子”被依法界定为性骚扰的典型案例做好普法工作,让讲“黄段子”也是性骚扰形成共识,从而为在源头上遏制职场性骚扰奠定坚实法治基础。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