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只爱犬作为陪伴已成为当前常见的一种生活方式,但同时因养狗致人损害事件也屡见不鲜。北京朝阳法院以案说法,讲述争端如何化解。
流浪狗惹事 收养人担什么责?
邵某骑三轮车从孙某家门前经过,此时两只狗从孙某家跑出来追逐邵某,先是在邵某左脚处追咬,后流窜到邵某右侧至三轮车右后方区域,邵某在回头看狗的过程中从三轮车上侧翻摔下。邵某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先后住院30余天,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邵某起诉孙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急救车费及诊费共计290335.76元。
孙某称,狗是其捡回的流浪狗且自己大部分时间不居住在案发地。法院认为,首先,涉案犬只未办理北京市养犬登记证,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其次,涉案犬只虽未对人实施如“抓伤、扑倒、撕咬”等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但一般人在陌生犬只尤其是未被约束的犬只进入到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的心理,故邵某在看到未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涉案犬只向其逼近时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致其从三轮车上侧翻摔下。虽然犬只与人体不存在实际接触,但该伤害与犬只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邵某受伤的责任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此外,孙某不在此处居住并不能否定其作为动物管理人的身份。所以,法院支持了孙某的赔偿请求。
法官解释,《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居民家中豢养的宠物狗、猫等,动物园中的动物、实验用的动物均属于饲养的动物。对于临时收留的流浪猫、流浪狗,即便饲养时间短暂,缺乏固定场所或设施,依然应认定为饲养的动物。当饲养的动物由于暂时遗弃、逃逸逐渐长期离开饲养人的控制,最终远离人类生产、生活变成野狗、野猫(饲养状态的脱离),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动物。但这种无人饲养的流浪动物,如果重新被人饲养,则又属于饲养的动物(饲养状态的建立)。而饲养的实质是特定人在事实上承担起对自己饲养动物这一潜在危险源的作为义务。
未拴绳狗狗被咬伤 谁之过?
刘某在小区遛狗时,自家的博美犬被周某的金毛犬咬伤。周某当时已经及时地拽狗绳,但是被金毛犬拖拽摔跤,之后周某又拽绳,同时掰开金毛犬的嘴,使其放开博美犬。博美犬被送至宠物医院治疗,花费9709元。刘某起诉周某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该犬造成刘某博美犬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未对博美犬束狗绳,且距离博美犬五米多远,未尽到看管犬的责任,对损害的造成也有一定过错,故可适当减轻周某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刘某对损害承担20%的责任,由周某承担80%的责任。
被饲养的动物因为存在危险性而成为危险源,饲养人对这个危险负有监督型的作为义务,应当预见和避免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客观上能履行但未履行积极监督的作为义务,导致动物致人损害的,便应当按照饲养动物侵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属于典型的不作为侵权责任。而损害结果通常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三种类型。一般应根据饲养动物侵权在损害结果的形成过程中所占的原因力比例,结合个案情况认定民事责任。
此外,饲养人对所饲养动物的监督型作为义务不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基于社会公德产生的义务。例如,宠物犬的排泄物需要由饲养人及时清理,保护公共卫生;饲养人从乡下带回的一只打鸣的公鸡若对城市居住环境造成影响,饲养人也应排除妨害。
挑衅惹怒狗咬伤家属 谁赔偿?
女子孔某与爱人武某在遛狗过程中,遇到正在遛狗的李某。孔某、武某知道李某的狗咬伤过其他狗。随后,武某与李某发生争执,争执原因双方各执一词,武某拿着木棍跑向李某,并用木棍指向李某,李某用手抓住木棍一端,在双方拉扯过程中,孔某上前劝阻,李某的狗咬伤了孔某臀部的左侧,武某持木棍试图打狗,被李某护住。
经鉴定,孔某的伤情为三级,暴露程度严重,随即接种狂犬疫苗,并对伤口进行治疗。孔某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衣物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事发前李某的狗拴着狗绳,可以认定李某对狗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三方作为成年人均具有认知能力,在了解李某的狗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情况下仍然争吵,武某还拿着木棍跑向李某,双方拉扯木棍,此种情形下狗被激怒进而伤人。
据此,法院认为武某和李某对孔某被狗咬伤均存在过错,酌定武某承担60%的责任,李某承担40%的责任。考虑到若李某还需向武某进行追偿会造成诉累;且武某与孔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事发时二人均在现场,故直接扣除武某对孔某承担的责任比例,并据此核算赔偿数额,判决李某赔偿孔某医疗费、交通费、衣物损失共计1067.79元。
法官解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中的第三人,是指受害人和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主体。第三人挑逗、投打、投喂动物或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致使受害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实质上是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由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但无论何种形式,皆不影响第三人承担责任。
受害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要求第三人或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这主要是考虑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情形下,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纳入侵权赔偿责任人范畴符合公平原则。若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动物饲养在带给你快乐的同时,动物饲养人要承担自身的责任,让动物致人损害悲剧不再发生。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这要求动物饲养人应管理好自己的动物,规范自身饲养动物的行为,遵守饲养动物规范,主动做好宠物登记、防疫,出门在外时牵绳、嘴套、清理粪便必不可少。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