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常说:“马蜂窝捅不得”,但就是有人因为“嘴馋”偏要去捅,还给他人带来了伤害。
近日,重庆市酉阳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野马蜂蜇人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令摘取马蜂窝者承担80%的责任,被蜇村民自担20%的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四中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3日,村民涂某1在村附近发现一处马蜂窝,遂邀请同村村民涂某江及涂某2前往摘取食用蜂蛹。2019年10月5日下午,三人带上工具摘取了马蜂窝。不久之后,涂某琏路经摘取马蜂窝处,被残留在该地的马蜂蜇伤,次日凌晨,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涂某琏先后住院38天,花费医疗费172192.41元。
遭此灾祸,涂某琏自然要找始作俑者索赔。次年3月18日,涂某琏将涂某1、涂某江、涂某2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250000元。
法院判决
酉阳县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涂某1、涂某江、涂某2赔偿涂某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9717.45元。
涂某1、涂某2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四中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
本案中,涂某1、涂某江、涂某2在摘取马蜂窝时,应当充分预见马蜂的危害性,应当在处理蜂窝之时做到干净彻底,但三人摘取马蜂窝后未处理彻底,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残留野蜂伤人风险,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提醒、防止行人路过危险地段,免受野蜂的侵害,留下了较大的安全隐患,这与涂某琏经过此处时被马蜂蜇伤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其共同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而涂某琏已年满70周岁,长期在该地区生活,对该地区有马蜂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应加强野外活动的自我防护,酌定由涂某琏承担20%的责任。
法官寄语
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将闯下大祸比喻成“捅马蜂窝”,可见捅马蜂窝这件事情的危险性及其严重后果。捅马蜂窝的缘由是多种多样的,有人或出于排除隐患,有人或出于爱吃蜂蛹的目的,尤其后者的做法更不值得提倡。其往往招致马蜂的疯狂报复,最终造成自己或路人伤亡,可谓得不偿失。须知一旦捅马蜂窝造成他人伤亡,当事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犯过失杀人罪,面临牢狱之灾。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