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售楼处“买”了房,开发商却称“没卖”
浙江法制报 2021-06-24 10:00

在售楼大厅交了定金,在物业中心办了交房手续,可到了签正式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却要涨价。购房者不接受涨价,开发商竟将房屋另售他人。近日,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三方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3月,章某来到湖州某售楼处,看中了一套总价25万元左右的单身公寓,当日交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售楼处工作人员见章某很有诚意,便带他来到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办理交房手续。章某缴纳了房屋装修保证金及一年的物业费后,拿到了房屋钥匙,并开始着手装修房屋。

当月,章某再次来到售楼处,要求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交付房屋尾款。然而,开发商却以“未直接从章某处收到定金、亦未当面与章某约定房屋价款”为由,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几个月下来,章某多次与开发商沟通无果,后开发商向章某发函,要求章某在指定期限内前往售楼处重新协商房价,否则将把房屋另售他人。

原来,开发商曾委托包销公司驻售楼处代为售房,但后因双方发生嫌隙,最终未签订正式的销售代理协议,因此开发商认为,章某与包销商的“约定”与其无关,开发商与章某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

最终,开发商竟真将公寓另售他人。定金、物业费和装修保证金都交了,怎么说不卖就不卖了?章某气不过,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本案中,包销公司入驻售楼处从事售楼业务,开发商未加以制止,反而予以配合。开发商对于包销公司的销售工作系属默许,对广大购房业主或潜在购房者具有公示作用;包销公司收取章某等人购房定金,并向章某等人出具定金收据的行为,对外可代表开发商,故法院认定章某与开发商间建立了商品房销售预约合同关系,判决支持了章某的诉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致使章某未能就案涉房屋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原因,一是开发商在应对章某购房事件中,缺乏企业诚信担当;二是该开发商内部管理不到位、外部沟通不及时。该开发商对于章某未能就案涉房屋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适用定金罚则。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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