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有多种情形将取消相应税前扣除资格,包括公益性群众团体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公告,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送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报送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据悉,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公告还明确,有多种情形将取消相应税前扣除资格,包括公益性群众团体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此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群众团体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对存在前三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从事非法政治活动获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尚未完成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部门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20年末到期的,其2021年度至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2021年1月1日起算。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