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千里追寻查清虚假诉讼 避免百万元国有资产流失
正义网 2021-04-01 07:32

日前,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一行专程向甘肃省兰州市检察院送来一面上书“千里追寻真相监督挽损百万”的锦旗,对该院成功开展民事检察监督、避免10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表示感谢,并为办案检察官锲而不舍、追寻真相的精神点赞。

缘起  非法挂靠引发纠纷

事情要从20年前说起。当时,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上马,“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在建筑业市场空前繁荣却欠规范的背景下产生。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

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六建)是一家隶属于甘肃省建设投资集团总公司的国有企业。1999年,不具备资质并挂靠于甘肃六建的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中标了酒泉华裕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酒泉华裕公司)25号楼、玉门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玉门城房公司)安居4号楼建设工程,两项工程合同价款共计310万元。根据甘肃六建与广厦公司之前签订的《个人承包工程项目责任书》约定,广厦公司对工程自负盈亏,不论工程取费类别高低,均需按工程总造价的5%向甘肃六建缴纳管理费。另外,双方还特别约定,广厦公司不得向建设单位直接收取工程款和接收材料。为了图方便,广厦公司以甘肃六建名义施工并对外接洽,甘肃六建在酒泉、玉门分别设立了工程项目部、刻制了公章、开设了银行账户,并全部交由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化名)实际管控。甘肃六建还向广厦公司4名员工王海、张亮、刘平、姜华(均系化名)发放了聘书,以便于他们与建设方直接开展业务,但实际上这4人工资仍由广厦公司发放。殊不知,甘肃六建为了配合广厦公司顺利施工而实施的一系列操作,为后续纠纷的产生埋下了巨大隐患。

施工中,广厦公司并未遵守不得向建设方收取工程款和接收材料的约定,而是直接以甘肃六建名义从酒泉华裕公司、玉门城房公司领取了工程材料及款项共计324万元。而甘肃六建也未对广厦公司及工程实施严格的监管,只在工程后期派出一名项目经理偶尔到工地进行巡查。直至工程尾期,甘肃六建才派出一名财务人员,从建设方收取了少量工程款约20余万元,在扣除了6万元管理费后,将其余款项仍然转付给广厦公司。2000年底,两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004年,广厦公司以要向建设方结算为由,要求甘肃六建在3份工程结算书(实际施工中增加了道路、花园工程)上加盖公章。3份结算书金额共计399万元,显然,该数额远超310万元的合同价,但甘肃六建仍然在上述结算书上加盖了公章。因为结算书需要酒泉华裕公司、玉门城房公司进行核定和盖章方能生效,结算书金额越高,甘肃六建的收益越大。孰料,广厦公司之后并未找建设方对结算书进行核定,而是在3份工程结算书上加盖了自己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赵烨在上签署了同意按结算书金额进行结算的意见,纠纷由此产生。

诉讼   两次重审案情扑朔迷离

2012年,广厦公司持上述3份工程结算书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要求甘肃六建向广厦公司按结算书金额399万元支付剩余工程款150万元、利息87万元。甘肃六建辩称,广厦公司施工中违反合同约定,早已从酒泉华裕公司、玉门城房公司超额领取了材料及工程款共计324万元,并向法庭提供了对账清单等证据。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广厦公司向甘肃六建支付管理费、劳保基金、税金20万余元。广厦公司直接否认其已从建设方领取工程款料的事实,并辩解,两建设方支付的对象为甘肃六建,与广厦公司无关。而作为建设方的酒泉华裕公司、玉门城房公司,本可直接证明事实真相,却因与广厦公司同在酒泉、联系密切,而拒绝出席法庭作证。看似简单的案情,因关键证人拒绝作证,且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都持有有力证据,案情变得扑朔迷离,法院一时真伪难辨。

2012年至2015年间,该案一审上诉后,两次被兰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7年2月,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第三次审理此案。该院认为:首先,广厦公司提交的3份工程结算书,本应依甘肃六建给其出具的委托书将结算书提交建设方审定,但广厦公司并未提交,该结算书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其次,根据两建设方出具的工程付款明细、对账单、付款凭证、证明等证据,两项工程建设方已向广厦公司实际支付330万余元,除去具体施工中新增的花园、道路工程,超付9万余元。

第三,两项工程项目部实际由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控制、管理,工程项目部的账户甘肃六建并未进行监管,工程中领取工程款、材料等人员,虽名为甘肃六建工作人员,实则为广厦公司赵烨所雇用,受赵烨管控。涉案工程款除甘肃六建实收的8万元外,其余均由广厦公司赵烨收取。

第四,该案已过两年诉讼时效,广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最后,广厦公司不欠甘肃六建工程管理费及税金。广厦公司与甘肃六建签订的承包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广厦公司诉讼请求。

广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10月作出二审生效判决。该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其一,甘肃六建自认3份结算书由其编制并盖章,说明其认可结算书确定的工程造价,应依结算书履行支付义务。其二,甘肃六建提交的与建设方对账单、说明等系复印件,无签字盖章,故不予认可。其三,广厦公司自认已实际收到工程款220万元。其四,本案未过诉讼时效。鉴于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甘肃六建向广厦公司支付工程款等共计150万元,驳回甘肃六建的反诉请求。

甘肃六建、广厦公司均不服二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合并审理后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了双方的再审申请。

监督  调查核实察微析疑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广厦公司、甘肃六建于2019年5月分别向兰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兰州市检察院认为,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生效判决不当,遂作出对广厦公司的监督申请作出不予支持决定,同时对甘肃六建申请监督一案,开启了艰辛的监督之路。

检察官经初步审查,发现该案问题重重。一是该案纠纷发生与甘肃六建出借资质、接受非法挂靠、管理混乱等有着直接关系,其理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但甘肃六建是国有企业,涉案资金均系国有资产,处理不当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是纠纷发生于1999年,从2012年起诉至今已历时9年,查明真相必然困难重重。三是广厦公司可能存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虚假诉讼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四是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第三次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在法官专赴酒泉、玉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作出的,客观全面,分析说理充分。而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生效判决却将其完全推翻并改判,理由牵强。五是该案两次被兰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第二款关于不能二次发回重审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总之,该案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存在疑点和问题,应予以监督。

随后,承办检察官调阅了法院历次审判的全部诉讼卷宗,在对所有证据、判决全面审查的基础上,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建设方是否实际支付了工程款;二是若已支付,支付给了谁,是甘肃六建还是广厦公司。若要查明真相,必须到酒泉、玉门实地走访,并向两建设方进行调查核实。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出发前,检察官与第三次审理该案的一审法官进行了深入交流,在充分了解法院调查取证过程的基础上,对全案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为下一步调查核实工作厘清了方向。在此基础上,检察官们制订了详尽的调查方案,明确了调查核实的路径。考虑到这是首次异地调查核实民事诉讼监督证据,兰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与酒泉市检察院取得联系,启动了异地协调工作机制,并通过电话、微信远程指挥、协调检察官办案。

出击   千里追寻查明真相

甘肃省,以地域狭长而闻名。从兰州到酒泉,713公里;从酒泉到玉门,150公里。5天时间,检察官们马不停蹄,数次往返于酒泉、玉门。他们先要做的,是向酒泉华裕公司调取其与甘肃六建、广厦公司往来账目及相关凭证。20年的时间,华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早已子承父业。一开始,他们明确表示拒绝配合调查。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言明利害责任,华裕公司法定代表人终于放下包袱同意配合调查,并主动帮助复印相关的账目、凭证。由于涉及资料太多,复印整理工作持续了整整3天时间。而在这3天里,检察官并未按兵不动,而是多点衔接、继续调查。

由于赵烨坚决否认广厦公司直接从建设方领取过资金及材料的事实,倘若能够找到工程款项直接进入广厦公司或赵烨账户的证据,岂不事半功倍?循着这个思路,检察官们来到华裕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酒泉分行,调取华裕公司与甘肃六建的资金往来凭证。因时隔太久,需要调取的资金往来均未录入现有银行业务数据系统,只能在库房人工翻找原始存根。检察官和银行工作人员撸起袖子,在堆积如山的票据中埋头苦寻。

“找到了!”随着一声惊呼,一张6万元的支票存根映入眼帘。上面显示,华裕公司支付的25号楼工程款直接打入了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的个人账户!随后,检察官又跑遍了酒泉市的人行、建行、工行,但再无收获。接下来,检察官继续奔赴玉门城房公司,在说明来意并释法说理后,该公司原财务经理、现任副总王庆(化名)放下了心理包袱,同意配合调查。当检察官携带着厚厚的证据从玉门返回酒泉时,华裕公司的证据已全部复制完毕。

书证已有,若能再找到人证,证据链条就更加完善。为此,检察官们来到了酒泉市公安局。接待他们的民警,立即开展筛查,并锁定了9名疑似人员,并最终找到了居住在酒泉的王海、居住在玉门的张亮等人。检察官当天即对王海进行了调查询问。第二天,再度返回玉门,对张亮开展了调查取证。至此,往返2000公里、紧张高效、有条不紊、环环相扣的调查取证工作圆满结束。

一回到兰州市检察院,大家便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参会的检察官们对案情进行了全面分析研判,并提出了继续补充完善证据的若干建议。分管民事工作的院领导提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办理案件,不能因甘肃六建是国有企业就有所偏袒,也不能因为广厦公司是民营企业就有所忽视。甘肃六建的账目务必查清,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必须当面质询。会后,检察官来到甘肃六建,向当年所有知情的工作人员收集了证言,并调取了甘肃六建及酒泉、玉门项目部的账目及相关凭证。经核算,甘肃六建在涉案两项工程中仅收取了6万余元管理费。至此,所有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而漂亮的链条,足以证明广厦公司已实际超额收取了建设方支付的所有工程款及材料,该公司通过虚假诉讼侵吞甘肃六建巨额国有资产的行为昭然若揭。

2020年3月11日,兰州市检察院向甘肃省检察院提请抗诉,仅《提请抗诉报告书》就长达46页2.5万余字。其中,一句“依据调查核实及调取的新证据证明,广厦公司已从两建设方实际收取了工程款及材料共计324万余元,协议价款早已付清”坚定有力。甘肃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兰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理由充分,于2020年6月18日向甘肃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此外,鉴于兰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两次发回重审,属审判程序违法,兰州市检察院于2020年9月15日,依法向兰州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2020年11月3日,兰州市中级法院函复:该案程序违法,今后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再审   法院改判避免巨额损失

2020年9月18日,甘肃省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兰州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2020年11月25日,该案开庭再审。兰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出席再审法庭并亲自辩护。庭审中,赵烨辩称,广厦公司除了从玉门城房公司领取过7万元款项外,再未从建设方领取过任何款项和材料。建设方提供的对账单及凭证中记载的领款人员均系甘肃六建工作人员,与广厦公司无关。在示证环节,检察官向法庭出示了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当出示6万元转账支票存根时,赵烨非常意外,表示记不清了,需要回去核查账目。当出示证人证言时,赵烨称其已与两名证人失联多年,检察院如何能够找到。但当看到证人亲笔签名后,赵烨无言以对。检察官通过向法庭出示从建设方调取的对账单、凭证,特别是从农业银行酒泉分行调取的转账支票存根和两位证人的证言,证明了建设方已向广厦公司工作人员支付324万元的事实。

2020年12月23日,兰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判并改判。法院认为,兰州市检察院调取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客观反映了工程账目及支付情况。广厦公司已实际从建设方收取了324万元工程款,二审判决以广厦公司自认数额认定工程款项有误,应予纠正。但3份结算书均有甘肃六建与广厦公司的公章,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可以认定甘肃六建对结算书载明工程造价数额的认可,甘肃六建应依3份结算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有误,应依法予以改判。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甘肃六建向广厦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扣除了甘肃六建另案为广厦公司垫付的工程款25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历时9年的诉讼终于画上句号。与二审生效判决的甘肃六建应向广厦公司支付150万元工程款相比,经再审改判,甘肃六建现需支付50万元。检察机关为甘肃六建挽回经济损失100万元。

编辑/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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