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黄某某家小孩从35楼房屋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正好途径此地的行人庾某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并送院治疗。1月4日上午8时30分,这起原告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此案为广州民法典施行后判决的第一案。
如今,很多人居住在高楼林立的商业住宅小区中。但遗憾的是,一些人的道德素养和规则意识并未随之提升,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并造成不少人身伤亡的悲剧。而且,由于高空抛物的随机性、任意性、凶手的难以锁定、所抛物品对人身带来的严重伤害,其已经成为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害。高空抛物者被判赔9万余元的裁判重申了常识,让那些不守规矩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代价,也警示那些潜在的不文明行为人少些侥幸心理。
无论从常识还是从法理角度出发,高空抛物都不像随手扔垃圾那样简单,而是给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的恶行。要知道,大部分高层建筑均处于闹市区,下方是马路和小区等公共场所,来往行人及车辆较多。高空抛物轻则导致车辆等财产受损,重则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甚至丧失性命。
甚至可以说,高空抛物的危害程度比醉酒驾驶、追逐竟驶等危险驾驶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人们行走在装有防护设备的人行道上,或者提高警觉,看到状态异常车辆时及时躲闪,还有可能逃过危险驾驶的伤害,且肇事者也好查找。高空抛物却像隐藏在身边的炸弹那样隐秘却危险。任何人只要外出,就有可能从高楼大厦下经过,就可能遭遇天降之祸。
高空抛物者理当对自己的危险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广州市这起裁判虽然依据的是刚施行的《民法典》,却是对常识和常理的重申。更是对不文明行为的棒喝,让那些不文明行为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代价,而非侥幸地逃脱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由于公安机关拥有强大的技术力量和侦查手段,将有利于尽快找到元凶,打碎抛物者的侥幸心理,同时避免无辜的同小区居民“背锅”。同时,根据即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一年有期徒刑。而且,实践中,高空抛物行为还有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
在《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双重规制下,高空抛物者将面临着多重法律责任,既要赔钱,也可能判刑。有关部门对高空抛物行为也不能轻描淡写地加以放纵,而应启动侦查程序以追寻元凶。这样的新规,既契合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的需要,也能倒逼人们更加注重文明。加上有关部门的积极作为,不懈努力,将对这一恶行形成威慑,有力捍卫每一个人的“头顶安全”。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