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北京女大学生翼装飞行过程中因偏离计划路线导致失联。经多日搜寻,5月18日,失联者遗体被找到。据此前报道,失联者是与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拍摄极限运动短纪录片过程中发生事故,事故原因为降落伞未打开。
在极限运动过程中发生了安全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蔚认为,景区、活动组织者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景区如未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担责
吴蔚认为,首先,对于景区的责任,应看其是否承担了安全保障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能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也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
其次,吴蔚认为,对于拍摄方的责任,如果双方系雇佣关系,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要结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拍摄方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综合判断。
“生死状”仅证明组织者尽义务 还需判断过错责任
此外,所谓“生死状”通常是指免责声明。对于民事行为中的免责事由一般由法律规定,如《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等。因此,“生死状”内容多为提示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用以证明组织者已经尽到义务。但如果在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仅是减轻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而不能直接导致侵权人免责。此外,如果“生死状”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此案中的失联者本人,作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从事极限运动多年,对这项运动的潜在风险应有清晰认知。其在参加活动时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遇到的风险,其仍坚持参加该类高风险活动,如果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赵加琪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