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富丽居小区的业主近日向新快报反映称,物业单方面大幅度涨价,地下停车费从300元/月涨至650-750元/月,这引起富丽居小区的业主不满。
无奈之下,业主杜女士将开发商、物业两方告上法庭。记者了解到,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于5月13日在番禺区法院大石法庭开庭,当庭没有判决,将择日宣判。5月14日上午,记者联系了富丽居小区的物业公司,对于停车位的收费情况,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暂无具体解决方案,具体情况需要领导回复,并记下记者的联系方式。截至发稿时,物业没有进一步回应。
地下车位只售不租
最贵的车位卖86万元
据了解,富丽居小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其开发商为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联合开发总公司大石公司(下称“大石公司”),物业公司为广州市君金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君金物业”)。
杜女士是富丽居小区的业主。2016年5月5日,杜女士与大石公司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富丽居小区3号楼一处房产,根据该合同规定,由君金物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大石公司负责监督君金物业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杜女士告诉记者,在购房合同签订当天,她与君金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其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第五条约定了停车位的收费,地下车位的停车费为300元/个/月(车位费30元,管理费270元/月),地面车位的停车费为200元/个/月(车位费30元,管理费170元/月)。
记者留意到,此份协议的第11条还约定:若物业公司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杜女士有权要求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交房之后,业主却迟迟无法使用地下车位,原因是大石公司和君金物业对地下车位一直只售不租,没有向业主开放地下停车场,“这导致小区的车位很紧张。”杜女士说,无奈之下,在2018年11月9日,富丽居小区的业主向番禺区住建局投诉开发商和物业存在只售不租的行为。
记者获得一份大石公司出具的《富丽居商住小区地下车位出售(出租)方案》,其车位最高售价达到86万元/个。
同年12月12日,番禺区住建局出具了《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表示在调查后发现大石公司在富丽居车位销售过程中,存在未按《小区地下车位出售(出租)方案备案回执》对业主开放车位月租的行为,并约谈了大石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租售。
开放停车位后涨价
业主多番投诉问题未解决
相关职能部门介入后,大石公司和君金物业开放了地下停车场。可没想到的是,物业接下来的行为更让杜女士无法接受。在没有与业主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物业擅自制定、提供地下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直接从约定的每个月300元上调到650至750元不等,“这不是涨一点,是直接翻了一倍多。”
在富丽居小区,记者看到该小区有地下停车位、地面停车位两种车位,其中地下停车场有三层,数据显示有451个车位(人防车位82个,非人防车位369个)。在涨价后,地下停车位的价格为:负三层650元/月,负二层700元/月和负一层750元/月。
此外,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停车费异议,业主曾多次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番禺区发改局曾介入调解,不过杜女士、大石公司、君金物业均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由于是物业服务合同问题,番禺区住建局建议市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杜女士告诉记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她认为,开发商有义务监督君金物业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实际履行,“单方涨价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还激化了各方的矛盾,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为此,杜女士将开发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对于地下车位的收费标准,并按照300元/个/月的收费标准开放地下车位;并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1.7万元。
她说,为了解决停车收费问题,她花了大量时间、精力,多次与大石公司、君金物业协商,后期番禺区发改局介入调解,可两被告依然坚持涨价,为此要求赔偿一系列经济损失。
物业公司称没有定价权
每个车位月收300元只是管理费
5月13日上午,此案在番禺区法院大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上,被告大石公司答辩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合同主体是君金物业与杜女士,大石公司并非协议的合同主体,要求大石公司履行,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富丽居地下停车位早已对富丽居业主开放,根据君金物业在2019年3月21日对外公布的《通知》,“地下车位及使用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300元/月,其他费用由我公司承担”,可证实第一项诉讼请求的事实并不存在。
此外,大石公司认为《富丽居商住小区地下车位出售(出租)方案》已备案,合法有效,不构成价格违法。君金物业辩称,车位产权是开发商大石公司,物业公司没有定价权,每个车位每月收取的300元只是物业管理费。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杜女士一方提交了《质证意见》,其表示富丽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作为住宅停车场属于配套设施,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价格调整也应该征求业主同意并进行协商议价,并非“车位租金完全由大石公司确定”。
杜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两被告试图通过公示的方式,直接变更《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显然没有遵循合法、合理的议价程序,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即使开发商、物业向政府部门办理了备案,这仅仅是办理了相关的行政登记手续,并不代表被告就调价方案与原告进行了有效协商。”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省发改委在2015年8月出台通知放开住宅小区停车保管服务费,而购房合同签订在2016年5月5日,在放开定价后被告依然确定300元的标准并通过合同的方式加以明确,证明是符合各方利益的,不应当调整。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编辑/王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