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平台为外卖员刘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后刘某意外溺亡,保险公司却以其父母已申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且得到受理为由,拒绝赔付60万元保险金。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父母死亡赔偿金60万元。(10月11日《工人日报》)
只因溺亡骑手父母申请的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得到了受理,这家保险公司便对外卖平台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就拒绝理赔,无疑令人难以释怀。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不仅维护了已溺亡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也旗帜鲜明地释放了职业伤害保障不是商业保险免责金牌的公平价值导向,值得充分肯定。
众所周知,人身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其突出特点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投保人只要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则应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享受了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为转移的。
在本质上,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是社会保险,属于种劳动权益保障的范畴。近年来,随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断增多,鉴于现行劳动法律规范不能对这类群体实现权益保障的全覆盖,从2022年起,国家开展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对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旨在通过社会统筹,对该类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必要的医疗救治以及经济补偿。可见,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保险并不冲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只要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在发生意外伤害后,既有权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又有权主张意外伤害保险赔付。
实际上,人身意外险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来说,是劳动权益保障的有益补充。国家对该类人员试点职业伤害保障,并鼓励用人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商业险,其初衷在于此。保险公司把两种保障待遇混为一谈而免除自身义务,等于是越权处理用人单位给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如此既消弭国家政策善意,又显失公平,不能任由其为所欲为。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为由免除自身法定义务,既折射了其利益至上所滋生的罔顾契约精神心态,也反映了相关规则对此约束不力的短板。因此,不让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沦为保险公司免除理赔义务的金牌,除了鼓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其亲属依法维权、司法通过典型案例树牢职业伤害保障不能与商业保险“二选一”的法治风向标外,相关部门还应进一步细化法律法规,明确商业保险与职业伤害保障的衔接规则,消除可能存在的模糊地带,不让保险公司耍拒赔花招有任何腾挪空间,从而以硬约束倒逼其恪守公平诚信原则。
一言以蔽之,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保险并行不悖,保险公司只有尊重契约精神,不把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作为免责金牌,才是正道。保险公司必须明白,主动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履行理赔法定义务,既是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也是在职业伤害保障推广中进一步拓展业务的难得契机,不能在这方面因小失大。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