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在禁渔水域电鱼出售 四川什邡非法捕捞大案5人获刑
成都商报
2024-09-10 14:32
近日,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进行判决,被告人邹某某、郑某某等5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追缴违法所得5.3万余元。
据悉,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邹某某和郑某某,应梁某某、曾某某、庄某某的要求,使用禁用的电子捕鱼器于禁渔期在什邡市禁渔水域电鱼,并将电到的鲶鱼、麻鱼、白条子、鲫鱼、鲤鱼等野生鱼出售给梁某某、曾某某、庄某某牟利。邹某某向梁某某、曾某某、庄某某出售野生鱼共计50余次,获利4.5万余元;郑某某向梁某某出售野生鱼共计10余次,获利0.53万余元;曾某某转售野生鱼,获利0.3万余元。
经什邡市农业农村局评估,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水生生物最低直接损害价值为13.7万余元、最低间接损害价值为137万余元;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水生生物最低直接损害价值为1.6万余元、最低间接损害价值为16万余元;建议在湔江水域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放流不得低于直接损害价值153150元(苗种数量不得低于20万尾,苗种规格不得低于6厘米)的本地鲤鱼、鲫鱼等鱼类进行生态修复等。案件审理过程中,5人的家属代其交纳生态修复金共计15.6万元。
什邡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某、郑某某等5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5.3万余元。
法官表示,该案系什邡市近年来非法捕捞时间最长、数量最多、销售金额最高、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最大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买鱼者明知非法捕捞而购买,与贩鱼者共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也教育、引导被告人在涉案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弥补对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倡导群众遵守国家禁渔规定,共同保护家乡美丽河湖。
文/王明平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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