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桃非彼桃, 农产品“蹭名牌”涉侵权
法治日报 2024-08-18 23:25

随着乡村振兴步伐加快,特色农产品成为一些地区打造特色经济,促进农业增绿、农民增收的致富产业。已获得地理标志认证的农副产品,往往意味着更高的市场认可度,相较于同类产品可卖出更高的价格。于是,一些渴望高价的销售者、生产者动起了让自家农产品“蹭名牌”的歪脑筋。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首起侵犯“奉化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判决被告四季公司(化名)赔偿商标权利人奉化水蜜桃研究所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

此前,四季公司在某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销售水蜜桃,为提升水蜜桃单价,该公司在其销售的9款水蜜桃的商品宣传页、详情页以及产品包装上均标注了“奉化水蜜桃”“产地直发”等字样及详细介绍。

原告奉化水蜜桃研究所通过平台购买被告四季公司网店销售的水蜜桃,发现其发货地为宁海。经技术检测,被告所售水蜜桃虽外表皮质与奉化水蜜桃较为相似,但果核颜色、甜度等指标仍与奉化本地水蜜桃有一定差距。经查,自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6日,被告上述9款水蜜桃的销售额达149万余元。奉化水蜜桃研究所作为“奉化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权利人遂起诉至奉化法院,要求四季公司承担商标侵权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我们的桃树是从奉化引进的,和奉化水蜜桃是同一个品种,说自己是奉化水蜜桃不为过啊!”被告诉讼代理人辩称。

奉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系证明水蜜桃的原产地为奉化区。奉化水蜜桃研究所作为涉案商标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商品并非产于特定地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该商标的,有权予以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四季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中,链接标题、宣传图片、详情介绍等均使用了“奉化水蜜桃”字样,构成商标使用,同时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水蜜桃”属于相同商品,易引起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基于此,奉化法院判决被告四季公司赔偿原告奉化水蜜桃研究所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6万元。目前被告四季公司已自动履行上述判决。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识别性不同于普通商标,并非标示商品来源于特定商品经营者,其识别性指向的是商品的特定产地和品质。故与普通商标侵权相比,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的产地来源问题直接决定了侵权行为的是否成立。”该案合议庭成员、奉化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郭建标介绍。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地区的公共资源和宝贵财富,是推动地方特色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认识地理标志、尊重知识产权,自觉抵制“蹭名牌”“搭便车”等侵权行为,需要各方主体携手共进。

文/记者 王春 通讯员 胡宇昕 许欣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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