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8月5日通报称,近日,山东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女主播拒绝使用外挂软禁进行直播后,被公司起诉索赔的案件。法院二审认为,某公司培训并指示女主播在游戏直播中使用游戏外挂软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驳回涉事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与林某某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林某某同意将自身网络平台事业独家与某公司进行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基于网络平台上的一切视频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的录播或直播。林某某违反本协议约定,林某某需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后林某某以某公司存在不当行为为由向某公司发出邮件,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林某某辩称,签订协议后,某公司培训林某某使用游戏外挂软件,严重违反网络平台规则,属于欺骗用户,一旦查出,会受到严重处罚,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林某某书面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合作协议,并邮寄了书面的解除合作协议通知书,自解除通知书到达某公司处,解除协议通知书就生效,双方的合作协议自动解除,合作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一并消灭,自此以后双方均不承担合作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请求法庭依法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某未经某公司书面同意便使用其他抖音号进行直播,经某公司工作人员纠正仍不改正,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公司违约金10万元。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出“对了,现在不能完全按软件提示的棋路下棋,需要中间变变,不然很容易被检测到!”林某某回答“好的”以及微信相关图片显示,再结合《2022抖音用户服务协议全文》以及2023年11月20日林某某与抖音平台客服咨询电话录音,某公司培训并指示林某某在游戏直播中使用游戏外挂软件,违反相应的竞技秩序,违反抖音平台规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第九条约定,林某某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有误,应以林某某寄送的《解除合作协议通知书》到达某公司的时间为本案合同解除时间。其次,由于双方合作的直播活动使用外挂行为带有不正当性质,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返还收益等依法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外挂”并非法律名词,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等部门曾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外挂行为应依法予以打击。“外挂”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本案中,某公司为通过提高胜率获取直播收益,培训林某某恶意使用游戏外挂软件,严重违反网络平台规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林某某有权解除合作协议。由于双方合作的直播活动使用外挂行为带有不正当性质,因此,对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返还收益等依法不予支持。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网络是虚拟空间,但并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可以在网络张扬个性、合法竞技,但是,在享受自由的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让网络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中运行。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李涛
校对/董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