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饭卡里的餐补余额没有用完,被单位锁定并清零,里面的钱还能要回吗?日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最终未支持该员工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与大多数劳动者的想法不同,那么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这一问题是如何认定的,又有何法律依据呢?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梳理相关案件判决书,并采访劳动法专业律师,对此进行分析解读。
离职时内部账户还有1800元,被公司清零
赖某原来在深圳一家公司上班,公司每月会向其内部办公APP账户打入400元餐补,可用于就餐或购买相关物品。2022年底,赖某离职,公司将其内部APP账户1800元餐补锁定并清零。
为此,赖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内部APP账户中清零的餐补余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
赖某认为,餐补余额是应得的资金收益,离职后应归其所有,公司并未给其合理的消费时间,即锁定该账户并强制清零,故公司理应支付给自己。
公司则认为,己方无需支付餐补余额。因为存于内部办公系统中的餐补余额属于公司给予在职员工的午餐福利,员工在职期间可通过办公系统自动订餐,或者购买相关物品,并不能取出兑换为现金。公司认为,餐补并非事先约定的福利项目,亦不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报酬,因此其没有支付赖某餐补余额的义务。仲裁支持了赖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餐补余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
法院认为属用工自主权,公司无需支付
前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未包括餐补,该公司的工资条中亦无“餐补”的项目。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案涉餐补系公司应向赖某支付的固定工资部分,餐补是否发放以及发放多少应属公司用工自主权的范围。
同时,案涉餐补的消费系通过公司的内部消费系统实现,而非转账至赖某自己的银行账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未被实际消费的餐补的所有权已归属于赖某。因此,公司对餐补余额进行处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公司无需向赖某支付餐补余额1800元。据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记者调查:司法实践中基本不支持该诉请
打入内部办公APP账户或是饭卡上的钱竟然“不属于我”?该案的这一判决结果与很多人的想法不同。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上班人,受访者均认为既然餐补已打入饭卡,就该归员工个人所有和使用。记者上网搜索,发现不少辞职员工因无法使用或取出饭卡内余额而求助的咨询帖。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认定这一问题呢?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多篇相关判决。梳理这些判决书,记者注意到,其中大多数判决中将这类非货币形式发放的餐补认定为公司提供的福利,对离职员工要求使用或退还余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少数判决中法院将打入饭卡的餐补认定为工资组成部分,但亦未支持离职员工的相关诉请。此外,只查询到1篇判决书作出让单位向离职员工支付饭卡余额的判决。
对于这一问题,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书中阐述较为详细。法院表示,被告公司将就餐补贴直接打进充值卡中,原告员工可以在餐厅就餐、小卖部购物使用但不能提现。可见虽然被告支付就餐补贴,但该补贴并非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原告,而是原告可以按照标准在被告的餐厅消费或小卖部购物,该补贴不能提现,故该补贴是被告实行的内部福利而非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劳动报酬。该院驳回了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了此项认定。
律师说法:饭卡内餐补属于福利,非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对于该案涉及的法律,南京律协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首先要弄清楚作为劳动报酬的工资和提升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福利,在法律性质上是有区别的。
“工资是劳动的所得,也是劳动的对价,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定,同时工资的标准、支付等受到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约束。而职工福利一般法律不以强制性规范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保障,而是多以政策引导、鼓励来促进单位实施。”徐旭东介绍,因此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福利的设置或取消不能强制用人单位履行。该案中,公司提供的餐补只限内部消费使用,属于改善职工生活的单位福利性质。
该案法官则表示,离职时用人单位将餐补余额进行清零等处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围。
文/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