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被撤销后 又收到一份一模一样的《决定书》
扬子晚报 2024-06-12 12:30

淮安中院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终审判决淮安市人社局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对周晖的死亡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为。然而在等待60天后,今年5月29日,77岁的淮安市民周庆军没想到,淮安市人社局在没有新的证据前提下,仍然以被撤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的调查核实情况对其儿子周晖的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从申请工伤认定到行政复议,再到一审败诉、二审终审胜诉,周庆军说,淮安市人社局犹如给他画了个圈,而他则要绕着这个圈走,因为,根据5月29日淮安市人社局所作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规定,他又要开始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之路。

下班两小时后就医不治 未被认定工伤

2022年9月10日,50岁的周晖在上班时告诉带班领导,他有点胸闷,领导建议回家休息,但周晖仍坚持至当天21点43分打卡下班,22点40分许,回到家中的周晖仍觉得不舒服,自行服用20粒复方丹参滴丸未见缓解。23点40分左右, 他与妻子一同前往离家几百米远的淮安市淮阴区王营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在检查心电图时突发抽搐伴随神志不清,接诊医生发现周晖无自主呼吸、心跳,组织抢救并由120转入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次日凌晨1点25分被宣布死亡,死因为猝死、胸痛待查。

周晖的父亲周庆军开始走上为儿子申请工伤认定之路,无论是淮安市人社局还是行政复议以及一审法院判决,均以周晖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感到不适,但并未达到病情危重、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程度,且没有径直就医,而是在回家服药、拿医保卡后再就医为由,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对周晖的死亡出具“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书。

淮安中院终审:符合视同工伤认定的条件

之后,周庆军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记者注意到,淮安中院在审理期间,周晖的死亡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成为争议焦点。

最终,淮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对缺乏医疗专业知识的普通劳动者,不能苛求其对疾病严重与否即刻进行准确判断,结合社区医院门诊病历等在卷证据可以认定,周晖在社区医院接受治疗时主述其胸痛2-3小时,可见周晖在下班前已经出现胸痛等症状,周晖从发病、病情加重、直至死亡的过程为不断发展的,各阶段之间间隔时间较短且具有连续性。

周晖的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

那么,周晖的死亡是否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淮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晖未选择直接就医而坚持上班,属于对病情严重程度的误判。“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疾病从病发、恶化直至死亡有一个渐进的动态发展过程。周晖虽然没有直接从工作岗位到医院进行救治,但其选择坚持上班,并下班回家自行治疗再去医院的救治方式,符合一般的生活常理,具有合理性、正当性。

周晖从发病、救治至最终死亡之间具有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连续性,属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

认定事实不清,人社局被责令作出重新认定

淮安中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淮安市人社局依据周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只是身体不适,不具有现实紧迫性从而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淮安市人社局以周晖发病救治未“径直送医抢救”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因淮安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故淮安市政府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淮安中院予以纠正。

今年4月1日,淮安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3)苏0812行初517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淮安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的[2022]淮行复第3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撤销被上诉人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的苏0899工不认〔2022〕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四、责令被上诉人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本判决之日起60日内对周晖的死亡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为。

看到这份判决,周庆军觉得看到希望。

为何?责令重新认定还是被撤销的认定书内容

5月29日,在周庆军的一再催促下,淮安市人社局对周晖的死亡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看到这份决定书,周庆军在气愤之余发现: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与此前被淮安中院撤销的决定书内容一模一样。

记者注意到,两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这一核心内容一模一样,两份决定书中都绝口不提“周晖在下班前已经出现胸痛等症状”这一在终审时已被法院认定的事实,而是称,周晖下班回家后身感不适,两份决定书不认定周晖的死亡是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而这些,淮安中院在终审时就明确:“淮安市人社局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记者跟随周庆军来到淮安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称,负责此事的阮荣处长在开会,第二天再来,次日上午,又被告知,阮荣处长出差。

记者于是电话采访了淮安市人社局,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两份决定书内容一模一样,这只是在走法律程序,如果在规定时间不出具重新认定决定书,那么人社局在程序上就违法了。至于新作出的认定书上要求周庆军如不服该认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工作人员同时向记者透露,在5月29日,人社局作出重新认定的前一天已向省高院提请再审。“省高院再审,如维持淮安中院判决,人社局就要改写‘决定书’内容”。

文/朱鼎兆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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