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送餐时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受伤,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进行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未达到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标准、不构成伤残为由拒赔。近期,案件诉至青山区法院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骑手支付伤残赔偿金8万元。
2020年4月,男子陶某在网上注册成为某公司网约配送员。该公司为骑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险,骑手每天第一次接单时支付3元保险费即可。保险保障项目为意外事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额为60万元,骑手伤残按相应等级比例进行赔偿。
2021年7月19日,陶某送餐途中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受伤,经交通大队认定陶某无责。2021年11月10日,某鉴定所受交通大队委托出具鉴定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台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对陶某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2022年8月2日,保险公司申请对陶某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某鉴定中心认为陶某未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标准,不构成伤残,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双方就伤残鉴定标准争执不下,陶某于2023年3月1日将保险公司诉至青山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由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联合出台,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标准。本案投保单由保险公司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且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严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一定程度上减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人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如发生伤残时,伤残鉴定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而非《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认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相关义务,造成双方对伤残鉴定标准有不同认知。根据公平原则,应采取更有利于保护相对弱势群体的角度理解合同。陶某作为普通公民,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其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即应达到了保险赔付标准。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十级伤残计付比例,向陶某支付伤残赔偿金8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张轶 杨兰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