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董秘买房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凌云光及董事长等收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4-11 19:13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4月11日下发关于对凌云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姚毅、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顾宝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顾宝兴提供300万元用于购房,顾宝兴于2023年12月26日按3%的年利率归还拆借资金,本息合计301.4014万元。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姚毅力、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顾宝兴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上述对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开云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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