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了一起妨害作证案件,苏某为打赢官司,竟然指使朋友在法庭上作伪证,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最终获刑1年6个月。
2020年5月,苏某以确认合同效力为由,在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指使托某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托某按照苏某的要求出庭作伪证。2021年8月,伊犁州人民检察院以苏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或妨害作证罪向新源县公安局移送刑事案件线索。新源县公安局将该案立案后,在侦查阶段,托某推翻之前的证言,承认受苏某指使作了伪证,并交代苏某给其赠送了一对情侣表(经调查,该对情侣表价值500元)并承诺给其5000元。
2023年6月16日,新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苏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以贿买、威胁等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苏某主观上明知指使他人作伪证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客观上仍然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侵害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苏某的行为对审判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10月17日,新源县人民法院以苏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10月27日,苏某上诉至伊犁州分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苏某以妨害证据的意图唆使、贿赂、引诱证人作伪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12月11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不同的诉讼领域中,证人证言都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妨害作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希望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具体可用胁迫的手段来实施,可以采用贿买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诱等方法,不管采用何种方法、手段,其实质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希望他人作伪证,都是妨害作证的行为。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该案中,苏某出于个人利益,采用多种手段指使他人作伪证,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达到非法目的作伪证必然付出沉重的代价。
文/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刘婷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