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两起在住宅、高层写字楼等地非法储存、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共查获烟花爆竹3100余箱,对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刑事拘留,3名涉案人员依法行政拘留,及时消除了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
近日,公安津南分局办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车辆疑似非法运输危险物品,通过分析研判、循线深挖,确定肖富某(男,34岁)、王某某(女,34岁)分别在津南区小站镇某村平房、小站镇某工地、双港镇某村厂房以及某高层写字楼内等四处地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2023年12月25日,公安津南分局出动警力实施抓捕搜查,在其中一处储存地点将肖富某、王某某二人当场抓获。经审讯,肖富某、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对另外三处储存地点进行搜查,共查获烟花爆竹2900箱,消除了重大安全隐患。
12月26日,办案民警顺藤摸瓜,将非法购买、储存烟花爆竹的于某某(男,36岁)、王美某(女,27岁)抓获。经核实,于某某、王美某从肖富某手中购买了数万元的烟花爆竹,分别储存于双桥河镇某村一集装箱内和双桥河镇某公司房屋内。经询问,二人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肖富某、王某某二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于某某、王美某分别被依法行政拘留15日、10日。
2024年1月5日23时许,接群众举报,在东丽区新立街一居民楼单元房内有人存放大量烟花爆竹。接报警后,公安东丽分局迅速派警调查。经查,刘某某(男,36岁)将购买的228箱烟花爆竹储存在房屋内。随后,民警将刘某某传唤到派出所,其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5日。
对于非法储存、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