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提交二审。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定位和战略规划布局,围绕创新主体及创新链条各环节协同作用的发挥加强机制保障,并强化企业创新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强了对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研究。二次审议稿提出,要建立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国有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对重要技术人员等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
二次审议稿进一步了明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定位和战略规划布局,完善战略性、综合性顶层制度设计,服务战略需求。例如,进一步调整完善国家实验室等战略科技力量、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规划以及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部署等规划布局的有关内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强化制度衔接。完善了科技创新服务民生改善的内容,增加支持乡村振兴和农业科技发展,推动绿色、数字、安全的超大城市精细治理等。
二次审议稿突出围绕创新主体及创新链条各环节协同作用的发挥加强机制保障。例如,二次审议稿明确提出,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国有企业研发资金管理体系,细化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的发展措施,增加对于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新增对科技服务业的支持,明确发展科技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提供各类科技服务。完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等政策,设置相应限制性条款。完善创业孵化支持政策,增加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载体等内容。
推行代表性成果职称评审制度
人才是第一资源。二次审议稿针对完善人才培养链条,新增高等教育应当加强与基础教育人才培养的制度衔接,强化基础学科人才培养等内容。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提出建立健全符合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的人才引进、落户相关制度措施。完善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健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推行代表性成果职称评审制度,明确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单位可由主要负责人推荐技术专家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等内容。
二次审议稿明确提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所需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单位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股权、分红等奖励和报酬。国有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对重要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项目申报不得将职称等作为限制性条件
关于完善创新生态环境建设,二次审议稿优化补充创新生态体系其他领域和要素,明确政府职责,包括财政投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等。二次审议稿提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相关规定,完善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明确其增幅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加强科技项目统筹管理,明确项目申报不得将职称、论文、奖项等作为限制性条件,扩大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完善科研经费跨境使用和管理机制。强化部门责任,新增一款明确创新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国有创投资本的进入退出机制。完善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建设相关制度,明确对医学、人工智能等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单位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进一步强调全球化和开放性,开展高水平的国际创新合作,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在制度设计上全面加强国际化相关制度供给。例如,增加推进开放科学的内容,推动国际科研学术资源开放共享,完善创新主体访问国际学术前沿网站的安全保障服务,支持在京创办国际科技期刊,鼓励创新主体与国际学术期刊出版机构开展合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编辑/李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