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多名自媒体创作者向媒体反映,现在自媒体平台的创作收益和广告收益越来越少,但一些平台却要求收益满100元才能提现。“明明是我创作得到的收益,平台凭啥限制我提现呢?”北京的自媒体创作者小张吐槽道。(11月14日《工人日报》)
自媒体创作者根据平台的规则获得的创作收益、广告收益属于创作者个人所有,创作者享有对收益的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又细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种财产权理应是无门槛的权益。一些平台设置收益满百提现的门槛,违背了公平原则,触碰了格式合同法则划出的底线,限制、侵犯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自媒体平台的收益规则属于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应受到格式合同法则的约束。《民法典》明确: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自媒体平台的“满百提现”规则减轻了自身的支付责任,限制了创作者对收益的占有权等权益,如果创作者的收益始终未超过100元,到停止创作或注销账号时也缺乏提现渠道,创作者的收益就成了死账,彻底沦为了无法享受的“画饼”。显然,自媒体创作收益“满百提现”的限制对创作者不公平、不合理,具备了违法格式合同也即霸王条款的典型特征,缺乏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法院向自媒体平台的创作收益“满百提现”条款说“不”的案例。2020年9月,广州互联网法院通过一审判决,认定某平台“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的条款单方面降低了平台应尽的向用户支付收益的责任,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自由支配其个人财产的权利,应属无效。在二审阶段,此判决也得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该判决给自媒体平台的创作收益“满百提现”条款依法定性,既在个案中明确了自媒体平台的责任,维护了自媒体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自媒体平台的自治管理以及创作者维权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自媒体平台与创作者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合法原则。既然平台向创作者承诺了收益项,创作者的创作付出也满足了获得收益的条件,平台就应该向创作者兑现收益,哪怕收益只有一分钱,其所有权也应该属于创作者,创作者应当享有对收益自由兑现和支配的权利。
平台的收益“满百提现”条款很不厚道,相当于给创作者提现设定了附加条件,增加了难度,既让创作者的权利打了折扣,也给创作者添了堵,难免在一定程度上拉低创作者的创作体验,影响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和积极性,进而导致创作者的创作欲望和作品质量下降。久而久之,自媒体平台的用户黏性和吸引力也会减弱。
自媒体平台还是应该算好发展的大账、长远账,公平合理地保障创作者的收益权,为创作者营造自由兑现收益的创作环境,充分调动创作者的积极性。创作者对平台的“满百提现”等侵权条款也不能逆来顺受,而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法院、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必要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强化普法宣传、完善行业规则等方式,明确创作收益“满百提现”条款的无效属性、侵权属性,教育引导自媒体平台优化自治管理模式,规范营销行为,规避侵权点、风险点。
文/唐山客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