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一家公司发布关于员工微信的使用管理规定,“若发现私聊微信,每次罚款100元/人”。哈尔滨市民陈女士(化名)将该公司的的管理通知截图发在网上引发关注。有人说“我很想知道私聊微信违反了劳动法的哪条”“公司规章制度也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也有人分析“侵犯员工隐私权,除非手机是单位发的工作用机”“强行检查微信就已经违法了”。
手机信息是属于员工的个人隐私,如果企业查员工手机,侵犯了员工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等,员工手机中可能有第三人的隐私信息,此举还可能侵犯第三人隐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这一权益。而罚款是行政处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没有制定罚款条例的权力,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如果员工对公司造成损失才可以主张赔偿,迟到旷工是因为没有提供劳动而扣减的报酬,也不属于罚款。
一些用人单位对查看员工手机习以为常,侵犯了员工的核心权益。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查看员工手机,涉嫌严重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等核心权益,与非法“搜身”无异。
而类似事件屡屡发生。如有一些公司通过手机移动考勤APP,全天24小时都对员工进行“考勤”,员工不仅工作时间受到监控,在午休时间、下班时间等,随时随地都可能受到监控;打卡签到、管理上网行为、追踪员工的沟通记录、视频监控办公场所……
员工的一举一动都受到监控,面对公司管理者的“一切尽在掌控之中”,员工已毫无隐私可言,成了领导眼中的“透明人”,这样的一幕不免让“打工人”不寒而栗。查看员工手机、24小时对员工进行“考勤”等,就可能成为企业对员工进行“精神控制”的趁手工具。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一些企业也习惯于对员工进行数字化管理。企业对员工进行数字化管理,要能把握好分寸。企业不能侵犯员工的隐私等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用人单位莫成“驭人单位”,企业管理不能任性,管理之手不能乱伸。企业“家规”不能“犯规”,不能成了“私法”凌驾于法律之上。劳动者不是用人单位的“家奴”,用人单位要提升依法治企能力,要做到依法用工,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力度,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要能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增加他们的违法违规成本。劳动者也要能增强维权意识、防范意识,对于招聘单位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也不要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要能积极维权。
文/戴先任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