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志愿者参与大型活动或期限较长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可以通过“合同”来保障自身权益。为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北京市民政局近日会同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志愿服务协议书》示范文本。在这份示范文本中,志愿者被开创性地确立为协议的“甲方”。《北京市志愿服务协议书》示范文本分为两个版本,分别适用于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需求方与志愿服务组织签署志愿服务协议。(10月12日《北京日报》)
志愿服务作为一种自愿参与、无偿奉献的行为,在社会问题解决和社区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促进志愿服务的规范化、持续性发展,同时为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等各方权益,需要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作为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特殊民事行为,志愿服务接受《民法典》《志愿服务条例》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因而,在志愿者参与大型活动或期限较长的志愿服务活动时,或者其他法定情形时,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能使志愿服务更加规范有序。
《志愿服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2006年11月共青团中央印发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签订志愿者书面协议有多种情形,比如对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存在较高风险的,志愿服务的时间较长等,如果某方要求签订协议,都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制定对明确双方或多方责权利,实现志愿服务的平稳健康高效有序具有保障性功能,也可作为维护权益和调解纠纷的直接证据。比如通过协议的方式,志愿服务者可以让志愿服务需求方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等,为志愿者服务过程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支持等。若没有一纸协议作为约束,则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需求方与志愿服务组织等多方极易出现争议,不利于志愿服务目标的高质高效实现。
新出台的《北京市志愿服务协议书》具有诸多创新之处,在适应时代需要的同时,创造性将协议中的志愿者由之前的“乙方”变成了“甲方”。这不仅是协议称呼上的变化,实际上是“谁为主导”的角色转变与权利赋予。志愿者被首次明确为“甲方”凸显了志愿者的主体性、主动性地位,而不再是过去的被动性和从属性。有了支配与主动权后,志愿者有权获得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包括培训和教育,遇到困难时获得帮助等。
这样的转变体现了对愿者服务者的尊重与保护,对公益事业也能起到源头激活的作用。给予志愿服务者更多的保护,才会有更多的人愿意参与到这场事业中来。反之,若是志愿服务过程中,连最基本的权利比如人身安全、教育培训、困难救助都无法得到保障,就只会寒了当事人的心,也会让志愿服务的事业遇冷。因而,通过规范志愿服务协议书,尤其是创造性将志愿者确定为协议的“甲方”,强化志愿者的主导性和主动性,体现了以志愿者权益保护为中心基本原则,为提升志愿服务现代化水平提供了法治保障。
志愿者自愿无偿为社会或个人提供服务,这是一件无比高尚的事。以协议的方式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保驾护航,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协议的质量与取向,对志愿服务事业平稳致远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志愿者为协议“甲方”在形式上“迈了一小步”,却助推志愿服务事业向前“迈了一大步”。以协议为基础和平台,在保护志愿者权利的基础上,更好的发挥志愿服务的作用,就能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为人们的幸福生活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文/堂吉伟德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