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养老险北京分公司以案说险——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前提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10-10 21:00

案例情况

2022年10月,小王木材加工厂作为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团体人身保险保险单》,保险期间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项目为团体一年定期、附加意外医疗、附加现金补贴、团体意外伤害,团体人身险被保险人清单中载明赵某某系被保险人。2023年4月1日,赵某某在位于十字铺茶场的公司操场锯木头,在手持油锯切割圆木的过程中,不慎飞起的木屑弹入其右眼导致有右眼受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给付护理费465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187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赵某某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因保险合同均未对上述项目作出约定,故赵某某上述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义务或给付保险金。如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可不予赔付。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文/平安养老险北京分公司供稿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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