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成都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直付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直付房租模式,并先行在保租房领域开展试点。租住试点项目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可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每月将提取资金从缴存人公积金账户,直接划转给试点项目运营企业用于支付房租。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通知中介绍,租住试点项目住房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直付房租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约定每月将提取金额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划转至试点项目运营企业指定账户用于支付房租。
通知所指试点项目为由企业集中运营并面向社会公开租赁,且纳入成都公积金中心试点合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申请条件为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缴存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本市按月直付房租试点项目住房且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的租户都可以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或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选择线上办理,缴存人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办理,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申请信息的,缴存人无需提供材料;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无法查证婚姻信息的,缴存人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若线下办理,缴存人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的,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配偶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通知中规定了提取频次及额度。每月可提取一次。缴存人及其配偶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应付租金,且不超过其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如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缴存人及其配偶应当及时终止《服务协议》,缴存人实际提取金额超出其应付租金金额的,由运营企业向成都公积金中心返还超额部分,并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计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