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拉,王某、董某等多人加入张某(另案处理)成立的电信诈骗团伙,针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经查,目前共有被害人23人,涉及诈骗金额44万余元,诈骗行为十分恶劣。8月2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等人5年到4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张某(另案处理)在缅甸勐拉成立以其为首的电信诈骗团伙,该团伙有明确组织分工,分为聊天行骗组、发卡客服组、换现组、P图组、解冻支付宝技术组、财务统计组。该团伙针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据统计,现已查明被害人23人,涉及诈骗金额44万余元,诈骗行为十分恶劣。
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张某丽(另案处理)与张某从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拉,后张某成立电信诈骗团伙,王某、张某丽加入。被告人王某负责将电信诈骗赃款换为现金或者“USDT”数字货币;
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与王某男(另案处理)从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拉,加入张某电信诈骗团伙。被告人李某负责该电信诈骗团伙账务工作,将该诈骗团伙每日总流水、收支汇总上报。
2020年10月,被告人孟某等人结伙从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拉,加入张某电信诈骗团伙。被告人孟某负责支付宝账户中被冻结的电信诈骗赃款解冻工作等。2020年11月,被告人董某等人结伙从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拉,加入张某电信诈骗团伙。
2021年2月,张某诈骗团伙解散。被告人孟某等人陆续从云南省打洛口岸回国。
庭审中,被告人孟某等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董某当庭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等人偷渡至境外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事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直接参与电信诈骗或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对此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法院结合各被告人参与时间、作用地位、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各被告人予以量刑。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在电信诈骗团伙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董某等人五年到4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