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浪(做过老总的书生)
《音乐周报》卢旸的文章旧话重提,王洛宾音乐版权问题又成热点。因为众所周知王氏家属的“地毯式维权”,三十年来,这个问题一直存在,未得廓清。
卢文说:“1994年,一场围绕‘王洛宾与西部民歌’版权归属的讨论,在音乐界大规模展开。国内音乐界存在两个观点,一方认为,民歌是人民大众创造的财富,不是王洛宾的个人创作,王洛宾本人不拥有这些歌曲的著作权;另一方则认为,王洛宾在搜集、记录、整理这些民歌时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很多心血与精力,用法律的观念审视这些作品,可以说是他创作的作品。”
5月12日《北京青年报》刊登著名乐评人金兆钧的文章,忆及当年: “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成立,主要是作曲家王立平和谷建芬强烈主张并不懈努力的结果。”“当时一些领导都认为:你拿着国家或团体的工资和稿费,凭什么一辈子还要没完没了地拿钱?”
两个事。第一,民歌本来就存在的,凭什么你记记谱就说版权是你的?第二,就算你付出了劳动,凭什么上辈子拿了下辈子还拿钱?
第一个问题涉及“原创”的概念。版权必须是“原创”,那么民歌是否算整理者的原创?
民歌是民间音乐的高级原生态,是人类文明的特征之一。但传统民歌大多并不是“作品”,构成作品起码需要有固定的旋律、节奏和明确的歌词,从而使跨时空的复制和传播成为可能。
原生态民歌是“前作品”形态,它有调性、节奏型和随时变化、增删的歌词。原生态民间音乐的不固定歌词和不稳定旋律,正是纯粹民歌的特征。
“《诗》三百篇,大抵圣贤发愤之所为作也。此人皆意有所郁结,不得通其道,故述往事,思来者。”司马迁如是说形成作品的动机。
《诗经》使“邶风”“鄘风”“卫风”成为作品。《水浒》使勾栏瓦肆、田夫野老的说话成为作品。李季使陕北酸曲成为当代文学作品,李有源们使《骑白马》成为圣歌,洛宾使西北民歌成为经典。
记谱和固定歌词是使民歌形成质的转换、成为可以传播的作品的质量互变基点。否认洛宾们记录整理民间音乐的不世之功是不科学的。没有尹宜公,哪有《小河淌水》。原以为民歌的《浏阳河》其实是徐叔华词、唐璧光曲。没有杨荫浏,《二泉映月》几乎湮灭。没有1939年洛宾拍电影时听到“羊群里躺着想念你的人”,哪有《在那遥远的地方》,哪有1945年陈田鹤在青木关的演奏。
因此,包括民歌的民间音乐原生态、与记谱、整理、编配歌词以后的“民歌”,是质的提升。只有固定旋律与歌词之后的歌曲作品,才可能为广泛传唱传播带来前提。
这道理,古今中外通同。王洛宾的意义就在于他将西北民间传唱的民族音乐经过整理发掘,使其进入二十世纪的人类音乐经典。谁不服,侗族大歌有名吧,“二人转”有名吧,您整出个经典民歌我们瞧瞧。
版权的背后是商业权益。全球闻名的版权狂魔迪士尼声称“总在打官司”也总在胜诉。文艺创作的精髓就是形象、故事和音乐。版权是对智慧和创造性劳动的有价值衡量的尊重,著作权保护得越好,创作越会繁荣。王洛宾有版权无疑,这也是此前有若干判例可循的。关于版权享有多少年,法律规定得也很清楚:如果是公民的,则作者死后五十年内都受法律保护;如果版权在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则作品首次发表后的五十年内受保护。
当然,作品的权益方在版权保护时限范围内,委托有关方进行版权保护,比如洛宾版权的继承方“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信托方式管理,但并未约定放弃诉权”就是正常的。
但是经此授权,版权拥有者便应当与被授权方进行有关权益的协调。其“诉权”也主要应当通过授权方进行,以避免“地毯式诉讼”的尴尬。这就是说,在2046年之前(洛宾的著作权时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应当切实对洛宾的版权,包括许多音乐家的著作版权维护负起责来。
我看这可能是当下的症结所在。
2023.5.13
供图/杨浪
编辑/韩世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