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三十条金融改革创新举措,涵盖民生金融、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现代金融产业发展、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等方面。《意见》提出,扩大香港居民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II类、III类银行账户试点银行范围;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加强线上业务创新,试点开展信用卡视频面签;支持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深圳市地方征信平台,探索深港跨境征信合作。
2025年基本实现与香港金融市场高水平互联互通
根据《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以金融业扩大开放、人民币国际化为重点的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基本实现与香港金融市场高水平互联互通,金融风险监测、防范和化解体系更加完善,金融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彰显。到2035年,实现以负面清单为基础的更高水平金融开放,跨境资金高效便捷流动,基本建成与国际接轨的金融领域规则体系,金融环境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为全国金融业扩大开放起到更强示范引领作用。
便利香港居民开立内地银行账户 试点开展信用卡视频面签
《意见》提出,要深化深港金融合作,优先开展服务民生领域的金融创新,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民生服务更优质、更多样、更便捷的金融服务体系
在便利香港居民开立内地银行账户方面,要扩大香港居民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II类、III类银行账户试点银行范围。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加强线上业务创新,试点开展信用卡视频面签。
探索深港跨境征信合作 允许相关银行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
在便利香港居民信用融资方面,在征得香港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商业银行依法共享其香港母行掌握的同一香港居民信用状况,为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区生活和就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支持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深圳市地方征信平台,探索深港跨境征信合作。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在前海合作区和香港均设有分支机构的中资商业银行、港资商业银行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探索深港市场化企业征信机构依法开展跨境交流合作,在客户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前海合作区和香港的银行通过企业征信机构获取双方客户的企业征信信息,促进两地跨境企业贷款业务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从境外银行获得人民币贷款。
在便利香港企业跨境投融资方面,《意见》提出,支持港企港人在前海合作区创新创业。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在500万元人民币的限额内从境外银行获得人民币贷款。
便利香港专业人士执业。鼓励前海合作区内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升港籍从业人员比例,扩大港籍专业人士专业能力辐射范围。支持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基于实际薪酬水平提供个人薪酬跨境收付便利化服务。
允许证券业金融机构在香港开展直接融资
《意见》提出,要深化深港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在跨境金融领域先行先试,强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
扩大港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支持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银行在前海合作区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允许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经香港持牌金融机构授权后,向其内地客户转发香港持牌金融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包括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注册为“注册机构”的银行发布的研究报告),为内地投资者投资决策提供参考。支持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在境内开展跨境业务试点、承销熊猫债业务等,对相关业务明确相应监管政策。
允许证券业金融机构在香港开展直接融资。允许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通过境外上市等跨境融资方式补充资本金。支持前海合作区内企业依法利用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等)平台进行融资及开拓海外业务,以及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优质地产及基础设施项目在香港上市及进行融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探索前海合作区内期货公司在特定品种业务上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跨境担保、增信支持、内保外贷等。支持前海合作区内基金公司积极参与交易所买卖基金(ETF)互挂及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
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
《意见》提出,加强深港债券交易合作与创新。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推动内地与香港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建设。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企业在香港直接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证券产品。
完善跨境保险业务。加快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支持前海合作区保险机构与香港保险机构合作开发针对合作区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险、养老险、航运险、信用保险等跨境保险产品。
依法合规建设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支持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大宗商品跨境现货交易人民币计价结算业务。依法合规拓展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的业务及功能,有序丰富交易品种,增强大宗商品定价能力。
允许区内居民在年度额度内直接凭身份证办理跨境人民币汇款和收款
《意见》称,要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在外汇管理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领域先行先试,强化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功能
在前海合作区实施更便利的货物贸易资金结算措施,对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实施更便利的资金收付措施。对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措施。支持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允许银行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开展真实、合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允许前海合作区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支持在前海合作区探索运输发票网上核验,便利境内运费划转。支持在前海合作区探索个人经常项目本外币收支一体化管理。允许前海合作区内居民个人在年度额度内,直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跨境人民币汇款和收款业务。
适度放宽跨境投融资限制。境外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内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及用于购买大额存单。研究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ABS)跨境转让业务试点。
将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境外放款上限比例由所有者权益的50%扩大至80%
《意见》提出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有效路径。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等业务。允许在前海合作区开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试点,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交易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本金入账结算业务,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允许前海合作区内商业银行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业务。便利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在真实业务背景下灵活开展跨境融资,放宽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境外放款限制,将放款上限比例由所有者权益的50%扩大至80%。
推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在前海合作区互通使用
在探索跨境支付清算新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便利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区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在前海合作区互通使用。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机构接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促进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拓展粤港澳大湾区业务。在前海合作区稳步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银行账户服务。
拓展离岸账户功能。在账户隔离、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内稳妥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扩大基于离岸银行账户(OSA)的离岸业务范围,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离岸银行业务专营机构或法人机构,为实体经济开展离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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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