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实行分级余额管理 三大情形不得新增发行
上海证券报 2023-01-16 13:30

上证报记者16日从券商获悉,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并于近日征求行业意见。《管理办法》提出了分级余额管理要求,上一年度分类评级为A类、B类BBB级、B类BB级、B类B级、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净资本的60%、50%、40%、30%、20%。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发行规范、投资者保护、合规风控、自律管理、附则六章,共36条。

《管理办法》对收益凭证的发行行为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是明确了发行条件,发行收益凭证应符合组织架构健全、核心风控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等条件,发行浮动收益凭证还应当具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同时还明确了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一是已发行的收益凭证或者其他债务有重大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二是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三是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是提出了分级余额管理要求,上一年度分类评级为A类、B类BBB级、B类BB级、B类B级、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净资本的60%、50%、40%、30%、20%,对因分类评价结果下调导致余额上限调整的,应在证监局告知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的六个月内有序压缩存量规模。

第三是规范发行行为,收益凭证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以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收益凭证不得变相突破投资者两百人限制;收益凭证最低期限不得少于七天;证券公司发行固定收益凭证,利率水平应不超过比较基准的140%。

四是加强销售管理,明确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自行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销。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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