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天津一培训机构教师猥亵学生获刑1年8个月 终身禁业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12-29 11:02

据天津西青区法院消息,近日,西青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校外培训机构教师猥亵未成年人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出台后,西青法院作出的首份“终身禁业”刑事判决书。

2022年9月,李某作为兼职钢琴教师在某校外培训机构教室内,对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小雅(化名)实施猥亵。随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法院依法审理,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人李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本应坚持师德为上、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却在教学过程中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实施犯罪活动,应依法从严惩处,对其从重处罚。

同时考虑被告人李某明知授课对象为少年儿童,仍利用“一对一”授课之机,实施猥亵行为,其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为预防再次犯罪,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的环境,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宣告从业禁止,减少其与未成年人接触的机会,最大程度上预防其再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搭建起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

相关法律

终身禁业是指终身禁止犯罪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工作岗位,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其职业和职务之便进行犯罪。

为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七条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此后,为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明确了裁判规则。根据《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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