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格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
人民日报 2022-12-29 07:15

司法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和绿色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不断织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依法严格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巨蟒峰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是三清山的标志性景观,该景区被列为世界自然遗产之一。2017年4月,张某明等3名被告人在攀爬巨蟒峰的过程中,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经专家论证,这一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2019年12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该景区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名胜古迹,张某明等3人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岩钉,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同时,在附带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判令3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失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其后,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是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的刑事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的审理,是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一个缩影,对于引导社会公众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说。

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级法院依法严惩偷排废水、跨域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犯罪,依法审理涉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整治等案件,有力维护和改善人居环境;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最高法专题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司法规则,起草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指导意见;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最高法明确生物种群及生存环境司法保护裁判规则,巩固生态安全,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危害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贯彻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最高法发布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指导意见,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过去十年来,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有效衔接,使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成为“长出牙齿”的严规铁律,形成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国之治”。

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

2016年3月,在云南省绿汁江的干流戛洒江上,一座水电站开始施工。而该水电站的淹没区,正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在国内的仅存栖息地。水电站一旦蓄水,可能导致该区域内绿孔雀灭绝。2017年7月,生态环境部责令水电站项目建设公司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此前不得蓄水发电。同时,某民间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停止水电站建设。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本案的环境破坏只是一种重大风险,并没有真实发生,侵害情形尚不明确,庭审焦点是法院将如何依法认定这种“可能性”。

2020年3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案涉水电站的淹没区已经构成生物学意义上的绿孔雀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判决建设方在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立即停止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一审宣判后,原被告两方均提起上诉。2020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保住了绿孔雀赖以生存的最后家园。

“云南绿孔雀案”作为全国首例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在2021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评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典型案例。

“‘云南绿孔雀案’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努力把生态环境损害消灭在源头或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担当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谢德体认为。

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具有突发性、瞬时性、不可逆转性,危害后果具有滞后性、长久性、难以修复性。如何更及时地制止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最大限度降低侵权行为带来的环境损害?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为防止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给予救济,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或继续扩大。

“禁止令保全措施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权利救济,是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鲜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明义表示,《规定》的出台丰富了民事侵权行为保全制度,将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向前延伸,强化了环境司法对保护公众环境权益、震慑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力度,更好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

践行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理念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张某奉、赵某辉为种植中药材销售获利,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重庆市奉节县云雾乡红椿村防护林地带,用挖掘机损毁118.43亩林地。经查明,损毁林地的还有谭某云等8人。2017年4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先后对张某奉等10名被告人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刑事判决。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奉等人对毁损区域进行了补植。

2020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再次将前述10名被告人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刑事案件中的补植并不成功,要求继续补植。法院邀请林业专家一起现场勘查后发现,补植的林木因受季节影响,成活率偏低,要达到修复效果需要继续补植。

2020年12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已承担了刑事责任,但从现场勘查情况和司法鉴定情况看,受损的生态环境并没有得到有效恢复,遂判决:在重庆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参照司法鉴定所提供的修复方案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植补造并管护至2024年12月31日。

判决只是修复的开始,鉴于后期补植工作的专业性,为避免补植、管护不当造成成活率过低的问题,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多次联系当地林业部门,在补种和后期管护过程中,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组织验收,确保取得修复实效。同时,法院还多次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引导村民摒弃旧的生产观念,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乡间游乐、生态康养等农旅融合产业。

“环境资源审判要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合理调整环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惩罚教育和示范引导功能。司法示范引导,应当是对整个社会、全体公众的引导,其中,引导侵权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实实在在的‘修复者’尤为重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组建由120名法院干警组成的“森林法官”队伍下沉215个乡村(社区),前端参与涉林纠纷化解,基本实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一案一修复”;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2018年以来共签订“复绿补种”协议164件、补种林地886.74亩;2016年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在某国有林场曾发生森林火灾的地块设立教育实践基地,历时6年让昔日千亩荒山“火烧林”蜕变为长江沿岸“生态林”……

近年来,“异地补植复绿”“生态修复令”“认购‘碳汇’开展替代性修复”等创新司法措施不断涌现,各地人民法院践行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

文/倪弋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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