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伙儿张某出售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赚了小钱后不过瘾,后又通过挂失获取诈骗分子骗进卡内钱款,想要“黑吃黑”。11月1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最终张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二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
据了解,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名下的银行卡以2000元价格出售给他人。张某出售银行卡后,卡内入账金额255万余元,经查明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涉及的金额19万余元。2020年12月,张某在明知银行卡内钱款系他人所有的情况下,将卡挂失后通过补办新卡的方式将卡内余额4万元取现、消费。
法院认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二罪并罚。鉴于张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北京房山法院法官陈艳飞表示,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贪图小利,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刷脸等买卖、租借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洗钱活动或转移违法所得,以为“赚”了点小钱,却惹来牢狱之灾。
法官提示,保护好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切勿随意出租、出借、出售,警惕赚点小钱的利益,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助犯”,触犯法律。
通讯员 徐梦雅 曾慧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倪家宁
校对/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