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按规定补缴地价后进入市场,以促进存量土地资源流转再利用,推动深圳产业转型升级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11月10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拟于12月12日举行听证会。
该《办法》共15条,主要从政策适用范围、不同用途和类型房地产进入市场转让的规定、政府资产处置、申报REITs、强制过户等特殊情形的处理以及业务的办理流程、不动产登记、政策衔接等方面作出规定,有效期5年。
“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指通过协议方式供应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土地性质为非商品房性质或不得转让、限自用等类型的房地产。招拍挂用地、城市更新开发建设用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土地整备留用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及居住用途的房地产,不在适用范围。
促进存量土地资源流转再利用,补缴地价是重要环节。《办法》区分不同用途和类型的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对其补缴地价进入市场进行了分类规定。比如:
体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导向,对于商业、办公、酒店、公寓、游乐设施等经营性商业类型的房地产和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公共设施用地上建成的房地产,允许按规定补缴地价后进入市场。
体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导向,对于工业(含新型产业)、仓储、物流用途的房地产,应优先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对其中利用效率低下的房地产,满足一定条件(如建成投产满10年、受让对象应符合规定,产业部门同意意见等),方可按规定补缴地价进入市场流转,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同时确保有限的产业空间仍用于产业发展。
体现公共利益优先导向,对于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公共设施用地上建成的房地产和产权归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所有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让,因政府资产处置、发行REITs需要等特殊情形确需转让的,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
《办法》对深圳非商品性质房地产“不得转让”“强制变更”等多种特殊情形和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等,也予以明确。
如“不得转让”的情形包括:“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除应当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还要求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为落实土地出让合同及产业监管要求,“已供应但未建成的非商品性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等。
编辑/张郁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