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在某机械公司干了13年的塔吊指挥工贾先生,在与公司发生纠纷后,到银行、社保局打印工资流水、社保清单,竟发现自己工作的公司以及发工资、缴社保的公司均为不同的单位。律师表示,该劳动者一直由机械公司安排,在该公司工地工作,其劳动关系相对明确,而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只是公司规避责任的做法。
“为公司干了13年,一句‘年龄超过55岁不能在工地干’就将我赶走,太欺负人了。”在广东省深圳市务工多年的贾先生是一名塔吊指挥工人,在被公司辞退后维权过程中,竟然发现给他发工资、缴社保的单位并不是一直以来给他派活儿的公司。
干了13年,被赶出工地
“3家公司都说我不是他们的员工,干了13年,我到底算谁的员工?”56岁的贾先生来自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持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的操作证书。他告诉《工人日报》记者,2009年,他被陈经理招进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直跟着公司项目“走”,辗转于深圳各工地。
据贾先生介绍,在他工作期间,陈经理被调去位于上海的公司总部,就由深圳分公司的黄经理给他分配工作,他则按照经理的指示到公司各项目工地开塔吊。2014年,贾先生从塔吊司机升职为塔吊班组长,负责安排人员、管理塔吊及维修保养。
直至今年3月21日,公司要求正在深圳龙岗某项目工地上班的贾先生离开公司,并答应按照7000元/月支付3个月补偿金。“经理说国家规定今年开始,建筑行业55岁以上的男工、50岁以上的女工一律不允许进出工地。我不同意离开,公司就安排我到东莞、惠州的工地干活儿。”
6月27日,照常去该公司位于东莞的一项目工地上班的贾先生被保安拦在门外,不让进工地。当时双方还发生争执,并报了警。
打印清单,发现若干家公司
“10多年来,公司也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一直由经理安排具体工作,打电话过来告诉我去哪个工地干活,我就带着人员跟公司的车走。”贾先生直言,他只知道老老实实干活,也没想劳动合同的事情。到了工地,把操作证给对方拍个照,就直接上岗了。
贾先生称,目前,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其7000元的补偿金,他准备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我有13年工龄,希望按照每个月7000元的平均工资,得到2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被赶出工地后,贾先生在律师指导下,分别到银行、深圳市社保局宝安分局西乡管理站打印了银行流水清单、社保清单。
记者从贾先生打印的清单发现,2013年以来,给贾先生发工资的单位有4家,分别是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某劳务有限公司,备注均为代发工资;重庆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备注为代发款项。贾先生称,2013年前,工资由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现金发放。此外,为贾先生缴纳社保的公司与发工资的单位也不同,是深圳某货运有限公司。
代发工资、代缴社保是避责之举
那么,贾先生究竟是谁的员工?
“一直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给我派活儿干,我就是他们的员工。”贾先生说,直到将工资流水、社保清单打印出来,他才知道其他几家单位的存在,以前对这一情况毫不知情。
记者通过电话采访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武经理时,对方称并不认识贾先生,否认其为公司员工。而深圳分公司黄经理则表示没时间回应。当问及贾先生与公司关系时,为贾先生缴纳社保的深圳某货运有限公司宋老板称问当事人贾先生就可以了。
“若该劳动者一直由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安排,且在该公司的工地工作,那么,劳动关系是相对明确的。而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只是公司规避责任的做法。”律师李雄章表示,劳动者可以提供员工花名册、工作证、工衣工牌、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真实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文/刘友婷 朱小燕
编辑/倪家宁